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故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而退會或改為乙類會員,現若再加入漁會為甲類會員,按前述法條規定即不得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至於由漁會以恢復會籍方式是否可申領,經查本案暫行條例及核發辦法並無恢復會籍之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輔字第八八一一九五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