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施行細則第20條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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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漁會理、監事當選後,如被檢舉漁會會員資格之審查或校正及複審,可否由主管機關召集會議審查案,漁會理、監事當選後,如被檢舉漁會會員資格之審查校正及複審,係漁會理事會之職權,主管機關不得逕行召集,但應依照規定派員指導;會員資格不合,應由新理事會按規定以平時會籍異動案件處理;理事會審查會員資格如主管機關未派員指導時,不可開會審查。(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
二、關於區漁會漁民小組長出席理事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複審,得否比照理事領取出席費,或由理事會議議決通過發給出席費案,經查依法無據。(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台內社字第八八三七九○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