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我國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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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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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30128號令訂定,並溯自94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30757號令修正第9點、第17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令廢止一、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調整遠洋延繩釣漁業總船數限制作業規定、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九十四年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太平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九十四年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印度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及九十四年一百噸以上漁船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在三大洋海域捕撈南方黑鮪之漁獲限額為一、一四○公噸,是項限額為非經加工處理之數量(去鰓、除肚處理後數量為九九一公噸),倘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另有規定變更時,由本會另行公告調整之。
四、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區分為季節性專業船和混獲船二種。
(一)季節性專業船船數限制在八十四艘(含八十四艘)以下,每船漁獲配額為十一公噸(去鰓、除肚處理後之重量)。
(二)保留三十公噸配額(去鰓、除肚處理後之重量)供經核准前往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作業非以南方黑鮪為目標魚種之長鰭鮪組或兼營組漁船混獲之用,每船之配額按核准船數平均分配,惟以每船不超過一公噸且不得參與配額重分配為原則,如登記船數不足時,賸餘配額將由本會漁業署統籌分配。
五、登記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漁船,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並檢附相關文件,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前向臺灣地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辦理登記,並應擇一登記漁船之作業漁期為六月至九月,或一至二月及十一月至十二月:
(一)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
(三)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間至少有一年曾有捕撈南方黑鮪超過五公噸之紀錄者。
(四)漁業人應檢附切結同意配合本會漁業署觀察計畫指派科學觀察員上船之文件。未符合前項第三款之印度洋兼營組漁船,亦得登記為南方黑鮪季節性專業船。
六、凡作業漁場在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之漁船,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檢附相關文件,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之前向鮪魚公會辦理參與混獲南方黑鮪登記,並應擇一登記漁船之作業漁期為六月至九月,或一至二月及十一月至十二月:
(一)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
七、鮪魚公會於受理季節性專業船登記時,應審核漁船資格及應附文件,凡參與登記之漁船符合下列條件者,具有優先取得參與捕撈之資格:
(一)九十三年已依九十三年我國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洋 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核定為季節性專業船,並於九十三年透過VMS 自動回報船位至對外漁協之天數達二一○日,且漁船已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並經對外漁協測試通過,其透過該漁獲軟體於回報南方黑鮪漁獲量之天數達四十日以上之漁船。
(二)九十三年度曾接受科學觀察員上船,配合度良好且未受停止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處分之漁船。
八、參與季節性專業船登記之合格船數超過第三點船數限制時,鮪魚公會應辦理抽籤事宜,其應抽出之船數,應先扣除符合第六點規定之船數。
鮪魚公會應將抽籤結果及具有優先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資格之季節性專業船造冊,並排定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科學觀察員之排序名單及符合第五點資格之漁船名單,於一週內函送本會漁業署核定。九、經本會漁業署核定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船及混獲船(以下統稱漁船),於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漁業人應於所屬漁船前往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前一週及離開日期一週內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
(二)漁船船長應於捕獲南方黑鮪當日以電訊向船公司速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重量(以公斤為單位,以去鰓、除肚之重量為準)和體長(下顎至尾叉長,以公分為單位)。船公司應於每週一(遇假日順延)將前一週上述資料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
(三)凡作業漁期登記在六月至九月之漁船,未於七月三十一日之前,或作業漁期登記在一至二月及十一月至十二月之漁船,未於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到達南緯二十八度以南(含南緯二十八度)作業者(以VMS船位為證明),即自動喪失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倘因作業計畫變更,未前往作業者,一併由鮪魚公會彙整送本會漁業署核備,其漁獲配額由本會漁業署收回重新分配或統籌運用。
(四)漁船捕撈南方黑鮪除部分指定之作業觀察漁船外,凡已達該船年漁獲配額時,應即停止捕撈,並離開作業漁區,如另有意外捕獲應即拋回海中,並將丟棄量填報於南方黑鮪每週漁獲報告表中。
(五)經營季節性專業船之漁業人應將所屬漁船赴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進港及出港時間、地點通知本會漁業署,並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之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業情形。且所屬漁船一旦經指定需接受科學觀察員上船時,應至遲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前安排觀察員上船,如有變更應即時將變更後之觀察員上船之方式及時程以書面報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
(六)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運回國內銷售者,漁業人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 委託商船或飛機運返國內銷售者,應依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該批魚貨資料送經我駐外代表處驗證後,再憑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免稅證明函,並應於提貨前一週通知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必要時本會漁業署得配合會同海關人員進行魚貨查驗手續。
- 由漁船自行運回國內銷售者,應於魚貨返台一週前,將魚貨運輸方式、該批魚貨漁獲量、捕獲時間及地點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報,並應於進港日期之三日前通知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本會漁業署必要時得派員前往查驗。
(七)季節性專業船之實際卸魚量倘超過該船當年漁獲配額百分之十以內(含百分之十)者,混獲船之實際卸魚量倘超出該船當年漁獲配額百分之二十以內(含百分之二十)者,得申請超出部分之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惟超出部分應自該公司轄屬漁船次年配額中扣除。
(八)漁船於申請前往漁區作業前應裝設防鳥繩,並將證明文件送鮪魚公會轉本會漁業署。
十、凡九十四年度已接受科學觀察員上船之漁船,其配合度良好,且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相關生物採樣計畫者,本會漁業署得另增加其漁船當年度漁獲配額三公噸,及次年度優先取得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九十四年度本會漁業署得指定觀察漁船,
於作業漁期內全程作業,所捕漁獲經船上觀察員簽證後,得不受配額限制。十一、漁業人如預估無法用罄所分配漁獲配額時,由鮪魚公會依漁季之變化自行決定時間後,周知各漁船將剩餘配額以書面報鮪魚公會彙整,併同第八點第三款喪失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之漁獲配額,由鮪魚公會研擬剩餘配額分配之計畫,報經本會漁業署同意後,本年度經核定之漁船始得使用所增加之漁獲配額。
倘鮪魚公會未於當年九月十五日前完成剩餘配額重分配,本會漁業署將逕為分配。十二、我國當年累計漁獲量倘超出我國年漁獲配額時,超出部分應自我國次年配額中扣除。
十三、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該船停止作業,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
(一)漁船作業已達該船年漁獲限額,經本會漁業署通知應停止捕撈,仍繼續進行捕撈。
(二)其他涉嫌違規作業或漁獲報告顯著異常,情形嚴重。
十四、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外,並依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違反第九點第一款規定,不受理該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登記資格二年。
(二)違反第九點第三款規定,不受理該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登記資格一年。
(三)違反第九點第六款或第八點規定,不受理該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登記資格三年。
(四)違反第九點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所回報之南方黑鮪漁獲資料不確實,有浮報或短報情形,其浮報或短報之比例超過第九點第七款規定,或所回報之漁獲魚種不確實,視情節輕重不受理該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登記資格一至三年。
十五、違反第十三點規定,拒不返回指定港口接受檢查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核處收回漁業人原領漁船漁業執照一年以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漁船漁業執照。
十六、季節性專業船已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並經對外漁協測試通過,其透過該漁獲軟體於南方黑鮪作業期間回報漁獲量之天數達五十日之漁船,九十五年度具有優先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
十七、凡登記成為南方黑鮪季節性專業漁船之各洋區之大目鮪組作業漁船,其九十四年大目鮪漁獲限額,印度洋區者比照兼營組、太平洋及大西洋區者比照長鰭鮪組作業漁船配額核給。
自九十五年度起,限定由各洋區之長鰭鮪組或兼營組漁船參與捕撈南方黑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