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呼籲漁船船主不要非法僱用海上船屋外籍船員 確保生命財產安全(97.09.05)
- 發佈日期
- 97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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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漁業署呼籲漁船船主不要非法僱用海上船屋外籍船員
確保生命財產安全漁業署表示,近2個月來陸續發生2起琉球籍和財發18號及泰億祥號漁船失聯,其中和財發18號漁船已於本(97)年 7月12日發現於印尼峇里港海域,但我國籍船長蘇文成下落不明;另外泰億祥號漁船船長,遭到非法僱用之外籍船員推下海失蹤,案經海巡署所屬巡護1號巡護船已於9月4日將泰億祥號漁船及8名涉案印尼船員押解返抵高雄港,移由司法機關偵辦並由我方執行刑案管轄權,並將非法仲介公司移請檢調機關查處。
漁業署說明,經查該2艘漁船所僱用印尼漁工,皆為船主非法於海上向非法船屋接駁僱用,致在短短的 2個月內造成2名台籍船長下落不明,造成受害船長家庭悲劇,以及船主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經分析係船主為降低成本而非法僱用素行不良外籍船員。
漁業署強調,為杜絕非法外籍船員僱用管道,已自8月28日起執行「靖安專案」,派遣所屬漁業巡護船並協調海巡署配合派遣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人員隨船出海取締非法海上船屋,該署漁建二號漁業巡護船並於9月3日,在屏東琉球附近海域查獲非法海上船屋日來發號(CT3-4942,38.59噸),船上計載有46名外籍船員(菲律賓籍3人、印尼籍43人)。該等外籍船員將全數遣送出境外,漁業署並對涉案漁船船主及我國籍船員,追究責任予以嚴處,同時將分別移請檢調單位及勞委會追查偵辦非法仲介公司及僱用船主,並追討遣返外籍船員所需相關費用。
漁業署再次呼籲,漁船作業需要船員,應循合法管道引進合法船員為優先,以確保生命財產安全。惟為避免我漁船僱用高風險之非法外籍船員而遭到挾持或海上喋血事件,漁業署將製作宣傳海報,提醒船主應注意外,並將協同海巡署持續派遣船艦取締非法海上船屋,並請海巡署加強港口檢查,一查獲非法載運或非法僱用外籍船員,將對涉案船主及船員核予行政處分,並追討遣返外籍船員所需相關費用外,同時分別移請檢調單位及勞委會持續追查提供外籍船員之非法仲介業者應負擔之責任,以杜絕非法外籍船員僱用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