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重要行政業務會議專案機密維護措施(停止適用)
- 修改時間
- 1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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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政字第九○一三八○○六三號函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農業部漁業署漁政字第1121369084B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一、依據:
依據行政院訂頒「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二、目的:
為防範本署召開之各項重要行政會議,內容有關會議機密事項外洩,造成困擾並影響機關威信,特訂定本維護措施,以確保會議機密安全。三、實施時間:
遇案由承辦單位會同各有關單位共同實施之。四、狀況研判:
(一)人事考績(成)甄審會:
1、現職人員升任、遷調之考核評選,可能因甄審會議內容外洩,引發首長困擾及影響員工辦公情緒。
2、考績委員會議結束,在未奉核定前,可能因外洩引起員工之疑惑或不滿,造成打擊士氣,影響機關團結。
(二)其他重要行政業務會議:
會議(報)使用之機密文件外洩後,易造成困擾。五、防範措施:
(一)會場應選擇環境單純,避免閒雜人出入,會前主持人應指定專人實施會場清查管制。
(二)會議主持人應於會議開始與結束時,宣布本次會議機密等級,並規定與會人員除紀錄外,不得錄音、攝影或內、外通訊。
(三)業務主管單位應加強與會人員之限制措施,凡與會議無關人員不得參加,會後如有必要,應指定發言人對外發布消息,避免會議內容外洩,造成機關困擾。
(四)會議中所分發之有關資料,承辦單位應標示機密等級外,並編號管制分發,收回時並確實清點有無遺失。
(五)重要行政會議資料之作業流程(如創稿、送繕、打字、影印等)承辦單位應採取保密措施,賸餘之資料或廢稿紙,應予集中監督銷毀。
(六)重要行政會議若涉及其他機關人員參加時,應一律由承辦單位製作出席證,以資識別。
(七)機密會議資料應由承辦人親自送會及密陳署長核定,發文時應標示機密等級並編號。
六、執行分工:
(一)各級承辦人應隨時自我檢查作業過程,如有疏失或洩密情形,應主動報告主管及時妥處,政風單位可適時協助調查。
(二)各項會議承辦單位應隨時自我檢查整個作業流程之監督責任,發現弊端時,應適時採取因應措施,以防事件擴大。
(三)各業務單位密件承辦人,應妥採有效保密措施,協助執行保密作為,以防洩密事件發生。
(四)政風單位負責實施保密宣導、弊端查處、缺失檢討及協調聯繫等作為,並就發現之優、缺點,簽請署長核參。
七、附則:
本措施奉署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