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農漁字第1011280002號
主旨:訂定「特定漁業漁船禁止攜帶水上摩托車進出港及作業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業法第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特定漁業漁船出海作業不得以水上摩托車作為輔助工具,且不得攜帶進出港。
二、違反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