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漁會「連任」之理、監事,如因故未能任滿現任任期,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台內社字第八九一六三一五號函釋,仍應受漁會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漁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規定之限制。至於現任漁會理、監事再次登記屆次理、監事候選人者,其會員資格應依本會九十年一月九日農漁字第九○一三二○○○三號公告「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之資格」予以審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五九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