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針對逾期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證明,同意先行受理並於該會救助審核前完成換發補正,得予救助(98.08.27)
- 發佈日期
- 98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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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料
農委會針對逾期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證明,同意先行受理並於該會救助審核前完成換發補正,得予救助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本次受災漁民於申請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有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狀逾期情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98年8月27日函文各縣(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應先予受理災民申請莫拉克風災救助,並請其補正,受災鄉(鎮、市、區)公所應一律受理並酌情延長受理期限。
該署又表示,前開受災戶倘確能於公告現金救助地區日起,經縣府勘查造冊並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救助審核前,完成逾期養殖漁業登記證及水權換發之補正且其換發證照之有限期間,回溯至災害發生時,該會同意得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救助。
該署最後表示:依漁業法第69條、水利法第28條規定,縣市政府為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管理及水權登記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請縣市政府本主管機關權責,依從寬、從速、從簡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