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重申禁止公海流網作業
- 發佈日期
- 99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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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13日表示,針對9月12日外電報導『中國漁政船深入北太平洋活動,押解一艘疑似臺籍流網漁船「烏拉爾1號(URAL 1)」返回大陸途中沉沒』案,經初步查證該船為聖克里斯多福籍,今年5月17日自中國大陸福建東山出港,8月6日在日本北海道東南方150公里沉沒,船上船員26人(臺籍2人、中國大陸15人、越南2人及印尼7人)經中國「漁政118」公務船救起,後轉移至「漁政202」,8月10日抵達山東青島港。該船幹部分別為我國人劉瑞隆及顏清全,係於4月17日以金馬小三通方式離台,8月19日同樣以金馬小三通方式返台。
漁業署說明,199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UNGA 46/215決議禁止公海大型流網作業。我國為配合聯合國決議,已於81年11月11日公告禁止我國漁船在200浬外海域從事流網作業,另現行「流網管理要點」明定我國人受僱擔任外國漁船之船長時,不得攜帶流網網具或設備在公海作業或航行。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漁業法」規定除撤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外,並科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至於經營人部分,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規定,我國人未經許可於海外從事漁業,且違反主管機關訂定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漁業署強調,杜絕我國人從事公海流網作業係政府既定政策,目前已蒐集相關事證,依法辦理。另針對該船有我國籍船員及是否有台籍人士投資,該署將利用9月下旬兩岸在福州進行漁業交流時機,與中國農業部漁業局洽商,請陸方提供本案進一步事證,並要求陸方依國際組織之規範禁止公海流網漁船在大陸港口進出、整補及維修,兩岸共同打擊非法流網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