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花蓮縣為辦理「魚塭養殖之其他養殖種類(吳郭魚、白蝦、蜆)」及「定置網漁業之大型定置網類」113年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公所自113年11月7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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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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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113年11月6日農漁字第1131513436號公告
主 旨:公告花蓮縣為辦理「魚塭養殖之其他養殖種類(吳郭魚、白蝦、蜆)」及「定置網漁業之大型定置網類」113年
康芮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公所自113年11月7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受
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之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魚塭養殖之其他養殖種類(吳郭魚):壽豐鄉、瑞穗鄉及玉里鎮。
(二)魚塭養殖之其他養殖種類(白蝦):豐濱鄉。
(三)魚塭養殖之其他養殖種類(蜆):壽豐鄉及玉里鎮。
(四)定置網漁業之大型定置網類:秀林鄉、新城鄉及豐濱鄉。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11月7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
及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得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
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
實認定後,逕予受理。三、辦理現金救助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四)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辦理:
1、魚塭養殖之其他養殖種類(吳郭魚、白蝦、蜆):每公頃救助12萬5,000元。
2、定置網漁業之大型定置網類:網具全毀(整組換新)每組60萬元、半毀(部分修復)30萬元;錨碇系統
全毀(整組重佈)每組50萬元、半毀(部分重佈)每組25萬元。四、漁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部公告災損天氣參數者,經基層公所查證養殖漁民曾於一年內(自112
年11月1日迄今),以申請漁業天然災害救助魚塭參與下列漁業政策之一有案且相關證件在有效期限內者
,基層公所得免勘查,逕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通過養殖水產物產銷履歷驗證。
(二)領有漁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三)領有漁業保險補助保險費。五、漁民申請上述漁業天然災害救助補助,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規定,無前目文件者,應抽樣勘查
20%以上之申請案件,確認無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情形後,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