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依據
- 修改時間
- 1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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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漁港法」,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漁港係指主要供漁船使用之港。漁港分為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管理;
其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漁業發展需要及使用目的指定之。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漁港法」第27條訂定「漁港法施行細則」,依據「漁港法施行細則」第10條訂定「本會主管第1類漁港委辦下列所在地政府之管理事項」,
為維護管理漁港區域及漁港設施、漁港區域安全管理及港區環境衛生之維護作業,以及本籍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漁港之許可及管理事項等事項。3. 各縣市政府依漁港法第11條設置專任人員管理漁港依漁港法第13條編列預算,
辦理各漁港公共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並得委任漁港所在地漁會、其他法人或團體管理及維護。4. 漁港法第5條第三項,漁港內得依據漁港計畫劃設各類專用區域,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劃建設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