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九十年漁會屆次改選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之消極資格疑義案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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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按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第八款所指「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者」,係指個人(自然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者,至以公司名義(法人)簽發票據,應由公司負發票人之責任。故以公司為發票人且為銀行拒絕往來戶,不應解釋為個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者。
二、候選人資格依修正前規定審查合格,但有修正後不得登記情形,其申請複審疑義乙節,按本次漁會法之剋期修正施行,旨在適用本次選舉,經審查不符合資格「而遭撤銷或廢止」其登記者,雖無法即時申請複審,資格審查作業程序固有未盡周全,惟如並未因此發生錯誤認定,影響其權益之情事,應尊重選舉結果。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七○四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