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發布「鯊魚鰭不離身」法規,以保育及永續利用鯊魚資源
- 發佈日期
- 101年01月20日
- 點閱率
- 1332
發布日期:101年1月20日
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確保鯊魚資源永續利用
漁業署表示,為保育及永續利用鯊魚資源,農委會已於本(101)年1月19日發布「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簡稱「鯊魚鰭不離身」法規),以由近而遠、先大船後小船等漸近方式,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
「鯊魚鰭不離身」措施推動緣由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目前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對鯊魚資源之養護管理,採取禁捕相關資源較少之鯊魚物種,及鯊魚漁獲物於卸載時,鯊魚鰭與鯊魚身之重量比例(簡稱鰭身比)不得大於5%等措施,惟因「鰭身比不得大於5%」措施,因仍存有割鰭棄身及無法永續利用鯊魚資源之情形,故包括美國、哥斯大黎加、巴拿馬、薩爾瓦多、哥倫比亞及智利等國已率先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美國等相關國家並已在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提議儘速通過「鯊魚鰭不離身」措施之議案。我國為漁業國家,漁船船數眾多,長久利用鯊魚資源,政府惟有及早規劃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始能有效因應國際保育鯊魚風潮,並確保鯊魚資源得以永續利用。
各類漁船實施「鯊魚鰭不離身」措施之時程及罰則
「鯊魚鰭不離身」法規將漁船分為「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漁船」、「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一百以上漁船」及「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總噸位未滿一百漁船」等三種類型,並依該等漁船作業狀況,訂有緩衝期程加強宣導,直至101年4月1日始開始執行處分,初期違反規定者,先處罰鍰,再處收回漁業執照等處分。另外,漁船所捕鯊魚漁獲物倘係於國際漁業組織所轄水域捕撈,並於國外卸魚者,鯊魚鰭處理依國際漁業管理組織規定或港口國管理規定辦理。同時,漁業署亦會製作宣導海報及宣導折頁至各主要漁港辦理宣導說明會,讓漁民朋友充分瞭解該法規內容及「鯊魚鰭不離身」措施之處理方式。至於該法規各類漁船實施期程及罰則,詳參附表。
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兼顧資源保育與飲食文化傳承
漁業署最後強調,鯊魚為一種重要漁業資源,且為國人重要的蛋白質來源之一,國人利用鯊魚魚肉做成鯊魚煙、魚丸及魚排等各式佳餚,已是台灣傳統飲食文化一環,政府較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提早規劃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措施,除為鯊魚資源之養護管理盡一份心力外,亦為確保我國固有之傳統飲食文化得以傳承。
聯絡人:漁業署 副署長 蔡日耀
電 話:02-33436011
手 機:0935-740249
E-MAIL: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