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立即查緝市面非法進口食人魚, 非法輸入最高可處25萬元罰緩
- 發佈日期
- 100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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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日期:100年7月4日
有關媒體今(4)日報載「水族店亂賣食人魚-『什麼都吃』恐生態浩劫」乙節,農委會表示,食人魚(學名:Serrasalmus rhombeus)係農委會依據動物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告指定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違者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另其他種類之食人魚輸入,則須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應先申請並經漁業署許可後方可輸入,違者將依同法第51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目前國內市面上出現的食人魚,均為非法入境,農委會將洽請縣市政府立即協助查緝,並依法處罰。
食人魚生性兇殘,不鼓勵飼養
農委會說明,食人魚(Piranha)又名水虎魚或食人鯧,原產南美洲安地斯山脈以東之亞馬遜河流域,為食肉性的淡水魚,種類近30種。其中最具代表性也是目前國內最常見的魚種為紅腹食人魚(學名:Pygocentrus nattereri),由於魚體型小巧、色彩美麗,加上爭議性的殘暴習性,吸引部分民眾飼養,業者遂引進作為水族館或家庭飼養的觀賞魚。生態專家除擔心民眾被食人魚咬傷外,更擔心食人魚一旦流入自然環境,其「嗜殺成性」的本性,加上是卵生魚類,飼養、繁殖並不困難,一旦溢出或飼主棄養而進入自然水域,可能會對本土生態造成嚴重影響,因此農委會於民國89年依據動物保護法第8條規定,公告食人魚(學名:Serrasalmus rhombeus)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另其他種類之食人魚,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應先申請並經漁業署許可後方可輸入。
農委會從未核准食人魚進口,市面上買賣者均屬非法,將立即查緝取締
農委會進一步指出,依據漁業署的回報資訊,該單位從未核准任何種類之食人魚輸入之申請案,國內市面展出及銷售的食人魚,應屬非從正常管道入境,依據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最高得處新臺幣25萬元罰鍰。此外,食人魚非法入境,未經動物防疫檢疫部門報檢和進行檢疫,亦對我國水產物養殖業造成嚴重威脅。農委會已請海關部門,加強查緝活魚走私,並請縣市政府漁政及動物衛生單位協助,加強市面查緝,若有發現不法,立即依法罰處。請勿擅自棄養,以免破壞生態
農委會呼籲,非法輸入或飼養食人魚,依據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最高得處新臺幣25萬罰鍰。此外,食人魚為食肉性的淡水魚,飼養時除有被咬傷危險外,一旦流入自然環境,更可能會對臺灣本土生態造成嚴重影響。請水族寵物業者切勿非法輸入及販賣食人魚,民眾亦請不要隨意購買飼養;已飼養者請注意自身安全,若有不想續養者,請通知縣市政府漁政單位協助處理,不要擅自棄養野外,以免影響生態。
聯絡人:林務局保育組林國彰科長
電 話: (02)23515441 分機654 0928-516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