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設置作業要點(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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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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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漁一字第八九一三一○一二五號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一字第112131616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因業務需要,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設置南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二、本辦公室地點設於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現址)。
三、本辦公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國外漁業基地作業證明書、漁用物資出口證明書、輸美、日或歐盟魚貨證明書或自行捕獲漁獲運回國內銷售證明等之核發。
(二)船建(改)造、國內外漁業基地作業漁船延長作業期限、國外漁業基地作業漁船變更作業漁區等之核准。
(三)國外漁業基地作業漁船國外售魚、補給案件等之核備。
(四)漁船被扣、船員遭難或勞資糾紛等之協調處理。
(五)漁業及漁民團體組織之輔導事宜。
(六)遠洋漁業漁獲統計資料之蒐集。
(七)漁民漁船遭難之救助、慰問及漁船保險之補助。
(八)其他上級主管機關指定或交辦事項。
四、本辦公室之人力配置,由漁業署就現有人力以任務編組方式及由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借調或支援部分人員組成。
五、本辦公室置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由漁業署派員兼任,其餘人員以現職調派至本辦公室服務。
六、本辦公室之行政事宜由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兼辦。
七、本要點施行日期由漁業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