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有關禁捕魚種規定案件裁量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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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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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0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91332232A 號 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違反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捕撈、持有、轉載或卸下、銷售禁捕魚種」
案件,建立明確及一致性規範,俾提升執法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二、遠洋漁業經營者或從業人捕撈、持有、轉載或卸下、銷售本會公告之「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禁捕魚種名錄」所列魚種者,應依本條例第
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處罰。三、經查獲漁船同一航次之漁獲物中有不同種類之禁捕魚種時,依禁捕魚種之種類分別裁罰之。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捕撈、持有、轉載或卸下、銷售禁捕魚種」者,處罰鍰並收回或廢止經營者之漁業證照、從業人之漁船船員手冊及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裁量基準如附表一至附表四。五、最近三年內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捕撈、持有、轉載或卸下、銷售禁捕魚種」行為達二次以上者,處罰鍰並收回或廢止經營者之漁業證照
、從業人之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裁量基準如附表五至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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