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民小組組長、漁會會員代表當選人不符合總統九十年三月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三四○○號令修正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者,不得登記參選,漁會按照舊法准予部分資格不符新法規定者參加選舉即屬違反漁會法,其當選應為自始無效,主管機關應輔導該漁會立即公告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業字第九○一二一○七○八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