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總幹事之聘任,應於每屆理事會成立後六十日內為之」,倘遇理事會未能於法定六十日內聘任總幹事,而須由上級漁會依漁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派代時,其派代人選,仍應為同法條所定之遴選合格人員,且其派代期間以一年為限,派代期間主管機關並應加強該漁會之業務輔導。倘未獲理事會聘任,主管機關應重新辦理公告遴選。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一○四五二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