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社團活動處理要點(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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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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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人字第○九一一三六○一七二號函訂定全文 9 點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人字第112136269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倡導員工正當休閒活動,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社團之成立,需經一人發起,十五人連署,並至少有社員二十人,始可簽報本署核准成立。
三、各社團年度經費之補助﹝限事先簽准成立之社團﹞;每位同仁參加社團數目,最多以二種為限。本署補助每一社團之社員每人一年二百元,最高以補助四百元為限;所需經費不足部分,請參加同仁自理。
四、各社團需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活動計畫,並在該年度結束前提出活動成果報告,以備查考。
五、各社團補助經費控管,由會計室負責。各項經費支用單據憑證,應按月報銷,不得積壓。如有虛報不實等情事,各社團負責人應負全責。
六、各社團之教練費、授課費、場租費、聘請專家學者演講費、設備購置費,由各社團自行編列;如不敷支應時,應由該社社員自行負擔。
七、各社團參加署外正式比賽並須製作服裝者,須簽陳奉准後方可辦理;友誼賽不得佔用上班時間,所需經費由各社團支應。正式比賽在市外﹝三十公里以上﹞舉辦者,以出差方式報銷。
八、本署位於南部之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含南部辦公室﹞之社團活動,準照本要點自行籌組辦理。
九、本要點經奉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