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七八號令 本會已研擬將陪產假、生理假、留職停薪及哺乳等事項納入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之給假範圍內,在該辦法未修正前,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