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
漁業法第7條、漁業法施行細則第29條及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第30條、第31條辦理。 |
應附文件 |
1.漁業執照期滿換發、污損換發、遺失補發申請書。
2.原領漁業執照正本(遺失補發免附)。
3.有效之船舶檢查證書及檢查紀錄簿影本一份(遺失補發及污損補發免附)。
4.通訊設備證明文件(無線電台執照)。
5.責任險及個人傷害險契約影本(經營娛樂漁業者須檢附)。
6.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及海上求生、減火、急救、救生艇筏操縱四項訓練合格證書(經營娛樂漁業者須檢附)。
7.兼營娛樂漁業者應檢附原領漁業執照影本。
8.以公司、行號申請經營娛樂漁業者,並應檢附其登記證照影本、事業計畫書。
9.期滿換照需檢附最近3年彩色漁船照片(船首、船尾、側身等至少3張)。
10.漁業證照費, 標準如下:
‧二十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新臺幣二百元。
‧五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者:新臺幣三百元。
‧一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者:新臺幣六百元。
‧五百噸以上未滿一千噸者:新臺幣一千元。
‧一千噸以上者,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11.領件時另請附帶公司大小章。 |
注意事項 |
1.漁業執照到期申請換發,應於漁業執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
2.凡漁船正辦理檢查,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在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換發漁業執照者,應於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換照。
3.未依事先報准延期換照者,於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後再申請換發者,將處收回漁業執照一個月處分。 |
審核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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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時間 |
3個工作天。 |
申辦方式 |
1.請您將其他應附文件傳真至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並請電話聯繫承辦員是否收取到。
2.傳真電話:07-8136592
3.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辦理完妥後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您攜帶正本證件前來補件即可領取。 |
業務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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