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訓會說明復審之提起應以銓敘部『收到』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 修改時間
- 109年11月11日
- 點閱率
- 1492
- 內容
107年6月27日保訓會新聞稿「保訓會說明復審之提起應以銓敘部『收到』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詳細內容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79&Page=12861&Index=-1
保訓會提醒退休公務人員,如不服重新審定退休給與之行政處分,應於簽收上開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將復審書寄到原處分機關(銓敘部),並非以自己寄發日期之郵戳為憑,請務必預留郵遞作業時間。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2項規定:「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故復審是否已於法定救濟期間提起,係以原處分機關「收到」行政處分時為準,與復審人何時寄出並無關聯。保訓會建議退休同仁,應預留郵遞作業時間,以維護救濟權益。
另為簡要說明年金改革相關救濟資訊,特製作年金改革救濟案件之懶人包,一次解答退休同仁常見的疑惑,請廣為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