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魚卵漁汛期已開始,漁業署呼籲漁友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 發佈日期
- 102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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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飛魚卵許可採捕期已開始,本年度總容許捕撈量為350公噸,許可採捕期從5月15日起至7月31日止,若總漁獲量達330公噸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另行公告許可採捕期間自公告日起第7日止為漁季結束日,許可採捕期間即告結束,所有漁船不得再出海捕撈飛魚卵。
台灣近海特有的飛魚卵漁業
世界各地因為海域環境、飲食習慣以及文化的不同,而選擇利用海洋食物鏈中不同階層的漁業資源,其中為人類所利用的魚卵有烏魚子、鮭魚卵、飛魚卵、明太子、鱘龍魚子等;而台灣得天獨厚,每年5~7月,以尖頭細身飛魚為主的飛魚族群都會洄游至彭佳嶼附近海域產卵,飛魚卵是台灣歷史悠久重要的家計型漁業與飲食文化。
兼顧漁業利用與保育的資源管理措施
為利飛魚卵資源持續利用,漁業署自96年度起採取有效管理措施,本年度核准226艘漁船兼營飛魚卵漁業,該等漁船均應懸掛農委會核發之旗幟以利識別,並需進入基隆市八斗子漁港、新北市磺港、野柳、富基及萬里漁港、宜蘭縣烏石及南方澳漁港、臺中市梧棲漁港等8處指定漁港卸貨,另亦需填報繳交漁撈日誌報表、以及配合指定搭載觀察員隨船觀察等。漁業署呼籲漁友遵行相關規定,以利飛魚卵漁業永續經營。
有效掌握飛魚卵捕獲量,定期公布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該署近年來投入人力進行漁港區漁獲查核及報表收繳事宜,並收集數據提供專家學者進行科學研究。另本年度飛魚卵捕獲量由漁業署每日公布於該署網站「重要訊息」中,並透過漁業通訊電台及安檢所看板公布總捕獲量統計資料,使作業漁船船長清楚飛魚卵捕獲量。
落實執法逐年檢討管理
漁業署強調,未經核准從事兼營飛魚卵漁業的漁民,不得撿拾海上流失草蓆或飛魚卵漁獲物進港,違反者依該遵行事項相關規定處分。另漁汛期間,將結合海巡署強化海上執法與港口查核能量,並依科學研究結果,檢討管理機制,以期永續飛魚卵資源。
聯絡人:漁業署王組長正芳
電 話:02-33436291
手 機:093789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