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美續簽漁業及養殖合作備忘錄,雙方合作愈趨緊密
- 發佈日期
- 102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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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表示,臺美雙方於本(102)年6月18日在美國華府續簽署「臺美間有關漁業及養殖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該備忘錄由美國在台協會執行理事施藍旗及我駐美代表處金大使溥聰分別代表雙方政府簽署,將繼續作為臺美間共同因應國際漁業管理及保育趨勢雙方緊密合作之基石。依據該備忘錄,美方允在衡平基礎上協助我參與相關國際漁業組織及其活動,我國則允諾遵守國際通過之相關漁業協定、公約及行動計畫;此外,也列入定期舉行雙邊諮商會議、持續合作履行國際漁業規約、加強訓練與執法的合作、及資訊和人員的交流等項目。
因應國際漁業保育管理新趨勢,2002年首次簽署該備忘錄
漁業署說明,《1982年聯合國海洋公約》於1994年正式生效後,國際社會通過多項海洋資源養護的國際文件,且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蓬勃運作,而我國是重要之遠洋漁業國家,國際普遍體認相關國際漁業規約之有效執行,不能忽視我國之參與。鑒於1995年「聯合國跨界及高度洄游魚類種群協定」(UNFSA,簡稱「聯合國魚類種群協定」)創設捕魚實體(fishing entities)之法源基礎,開創我國得以參與國際漁業組織之可能,而美方亦期能與我簽署漁業備忘錄,促使我國納入多邊國際規約之規範。臺美雙方於1999 年起針對國際漁業保育管理議題進行會談,歷經多次之諮商及函件往返,雙方於2002年7月30日首次簽署效期五年之該備忘錄。因該備忘錄執行成果良好,雙方同意延續此一合作關係並於2008年4月完成續簽程序,另增列一工作計畫。本次係屬完成第2次續簽,效期至2018年,並更新工作計畫內容。成果回顧─我國參與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活動日增,並良好遵守規範
漁業署指出,我國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組織,包括與漁業相關之全球性或區域性組織如聯合國農糧組織(FAO)下之漁業委員會(COFI)、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自該備忘錄簽署以來,美方提供助益甚多,獲得諸多實質成果,有效拓展我國國際漁業活動空間,如我國於2004-2012年期間陸續成為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及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之會員國,亦於去(2012)年完成北太平洋公海漁業委員會(NPFC)公約協議,未來公約生效後我將以會員身分參與,另以合作非會員等不同身分參與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CCAT)、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並獲分配國家配額,以保障漁民作業權利。漁業署表示,隨著我國參與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日益密切,亦須遵守該等組織所通過的養護管理措施,在我國政府及業者投入相當多的資源及努力下,亦有良好成果,如去年WCPFC及ICCAT檢視各國遵守管理規範之情形時,我國為完全遵守,而其他諸多漁業國家或多或少有待改進事項。
此外,漁業署進一步指出,臺美漁業高層官員持續進行大使級互訪交流,歷次已召開9次雙邊諮商會議,雙方在相關國際漁業會議或活動中互動頻繁,又我方多次派員前往美國進行管理或科學技術交流或受訓,漁業署又於去年與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首次進行圓型鉤試驗合作計畫,由美方提供圓型鉤,我方民間漁船業者參與試驗,該計畫歷時9個月完成海上實船試驗,該項合作成果將由臺美雙方在ICCAT科學會議共同發表,為海龜保育盡心力,顯見雙方緊密合作受益於該MOU。
未來展望─轉型為以保育管理為重之「管理型漁業」國家
漁業署最後表示,鑑於國際漁業管理日趨嚴格,我國身為公海主要遠洋漁業國之一,對漁業資源的永續利用與保育管理,不可自外於世界性潮流。我國除透過該備忘錄助我增加參與國際漁業組織外,未來將持續致力落實管理、強化與相關國家漁業合作、以及提升我國遠洋漁業競爭力,期我能持續掌握國際漁業發展趨勢,建構永續漁業的環境的目標。
聯絡人:蔡日耀 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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