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訂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以維護蟳蟹類資源之永續利用
- 發佈日期
- 1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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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蟳蟹類資源永續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102)年10月15日預告訂定「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全年禁止採捕甲殼寬未滿8公分之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6公分之善泳蟳,以及甲殼長未滿8公分之旭蟹;每年自5月1日至9月30日止,禁止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開花母蟹)。倘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
台灣沿近海主要經濟蟳蟹類及棲息地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台灣沿近海域之蟳蟹類主要棲息於10至100公尺以淺陸棚區之沙或沙泥底,每年9到11月為盛產期,又以北部海域及澎湖海域為重要漁場。目前捕獲蟳蟹類之主要海域有高雄市、嘉義縣、澎湖縣、新北市、臺南市、臺中市及基隆市等7個縣市,其中又以新北市、澎湖縣及高雄市為大宗,作業方式主要以拖網、刺網與籠具等漁法捕獲,捕獲物種以蛙形蟹(旭蟹)、花市仔(遠海梭子蟹)、三點仔(紅星梭子蟹)、花蟹(鏽斑蟳)、石蟳(善泳蟳)等為主要標的漁獲。保護開花母蟹得以生殖繁衍,確保族群量之補充
漁業署說明,考量捕獲蟳蟹類之3種主要漁法,皆可能有捕獲開花母蟹之情形,致使族群補充率(recruitment)下降,經調查顯示台灣蟳蟹類全年皆有開花母蟹,惟不同物種或不同海域之抱卵(開花)盛期略有不同;再查中國大陸伏季休漁期,浙江省(北緯26度30分以北)業針對梭子蟹訂定6個月(每年4月至9月)禁漁期,另浙江省及福建省(北緯26度30分以南)皆針對拖網、刺網及籠具等漁法訂定2至4個月不等之休漁期。爰在考量漁民經濟利益下,規範沿近海漁船每年自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禁止捕撈開花母蟹。保護幼蟹得以成長,以確保經濟價值並穩定漁民收益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為讓未成熟或體型過小之蟳蟹類得以成長,經考量漁民海上作業量測及海巡機關查核等技術層面之執行難易,先邀集相關機關、漁會及專家學者研商及蒐集相關產業團體之建議,並參考國內外學術研究報告後,規範相關蟳蟹類可採捕之規格。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應立即放回海中
漁業署指出,若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惟考量部分地區使用底刺網作業,起網後纏繞之蟳蟹不易於船上處理,允許將整副刺網放入活水桶載運進港於港邊進行拆解作業,惟屬誤捕不符規範之蟳蟹,應於漁船進港後12小時內放回海中。推動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以延續傳統漁業產業經營
漁業署最後強調,蟳蟹類不僅提供人類所需蛋白質來源,亦是支撐沿近海小型漁業之重要經濟資源,為避免蟳蟹類資源量的變異,宜未雨綢繆及早進行保育工作之推動。為利管制措施之執行,未來將搭配製作蟳蟹量測工具,提供漁民及相關查核單位(海巡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使用,期望漁民朋友能予以配合與協助,俾使蟳蟹類資源得以永續利用。聯絡人:漁業署蔡副署長日耀
電 話:02-33436011
手 機:0935-740249
E-MAIL: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