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日針對漁船共同作業之規則達成共識
- 發佈日期
- 103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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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表示,第三次臺日漁業委員會於1月24日完成協商,並訂定「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漁船作業規則,雙方同意在特別合作海域及暫定執法線外八重山群島以北倒三角形之協議海域,採取「分時分區」、「相互通報」、「不排除對方漁船,劃定海域適應彼此作業方式」等原則進行合作,讓雙方漁船可共同作業。
作業規則已考量彼此鮪漁船作業方式及實績
漁業署說明,我方原則採東西向投繩、船南北間距1浬,日方原則採南北向投繩、船間距4浬,因雙方漁民作業方式不同,臺日漁業協議簽署後,為避免漁具絞繩而衍生糾紛,經過雙方官方及民間業者密集磋商,終於達成共識。今年5-7月在特別合作海域作業規則,以北緯26度區分,漁船在北緯26度以北作業按日方作業方式,相對在北緯26度以南作業按我方作業方式;至於八重山群島以北暫定執法線外倒三角形海域作業規則,今年4-7月在北緯25度10分以南、東經124度以東海域,日方有作業需求事先通報我方獲確認後,由我方通知漁民採取日方作業方式,其他海域則按我方作業方式;前述規則已兼顧雙方作業漁船實績,並考量沖繩小型漁船作業需求。訂定作業規則有助於降低爭端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在本次委員會中雙方漁業業者均充分參與,我方成員包括全國漁會、蘇澳、基隆、東港、琉球等區漁會及業者代表,作業規則之訂定有助於強化彼此業者互信及降低爭端,讓協議可長久穩定,對於語言障礙、劃設緩衝區收回漁具以避免棄置漁具以及區域內鮪魚資源管理合作等事項,雙方同意下次委員會進行協商。聯絡人:漁業署副署長 蔡日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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