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4月1日起實施蟳蟹捕撈管制,維護資源永續利用
- 發佈日期
- 10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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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使蟳蟹類資源永續利用,自本(103)年4月1日起實施「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全年禁止採捕甲殼寬未滿8公分之花蟹(鏽斑蟳)、三點仔(紅星梭子蟹)、花市仔(遠海梭子蟹)、甲殼寬未滿6公分之石蟳(善泳蟳),以及甲殼長未滿6公分之蛙形蟹(旭蟹);每年自8月16日至11月15日止,禁止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開花母蟹)。倘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請漁民朋友務必配合,以共同維護蟳蟹類資源之永續。
台灣沿近海主要經濟蟳蟹類及棲息地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台灣沿近海域之蟳蟹類主要棲息於10至100公尺以淺陸棚區之沙或沙泥底,每年9到11月為盛產期,又以北部海域及澎湖海域為重要漁場。目前捕獲蟳蟹類之主要海域有高雄市、嘉義縣、澎湖縣、新北市、臺南市、臺中市及基隆市等7個縣市,其中又以新北市、澎湖縣及高雄市為大宗,作業方式主要以拖網、刺網與籠具等漁法捕獲,並以前述5類蟳蟹為主要標的漁獲。
保護幼蟹得以成長,以確保經濟價值並穩定漁民收益
漁業署說明,為讓未成熟或體型過小之蟳蟹得以成長,避免利用不具經濟價值的小蟳蟹,因而訂定相關蟳蟹可採捕之規格。再者,因體型過小之蟳蟹其肉質口感皆略遜一般個體,爰實施採捕體型之管制措施不僅對漁獲價格影響不大,更可以因確保漁獲品質穩定供應而使價格更趨平穩,使漁民及消費者達成雙贏。
保護開花母蟹得以生殖繁衍,確保族群量之補充
漁業署同時強調,考量捕獲蟳蟹類之3種主要漁法,全年皆可能有捕獲開花母蟹,惟主要繁殖期為每年8至12月,因此在考量漁民經濟利益及資源永續利用之前提下,併同規範於每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禁止捕撈開花母蟹,以確保族群補充率(recruitment)。
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應立即放回海中,避免遭受罰則
漁業署進一步指出,若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惟考量部分地區使用底刺網作業,起網後纏繞之蟳蟹不易於船上處理,允許將整副刺網放入活水桶或打氣設備中載運進港,並於港邊進行拆解作業,惟不符規範之蟳蟹,應於漁船進港後12小時內放回海中。違反管制規定者,將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爰在此呼籲漁民朋友務必配合與協助,以免受罰。
維護蟳蟹類資源永續利用,全民一起來!
漁業署最後強調,蟳蟹類不僅提供人類所需蛋白質來源,亦是支撐沿近海小型漁業之重要經濟資源,為避免蟳蟹類資源量的變異,宜未雨綢繆及早進行保育工作之推動。為利管制措施之執行,該署已製作3萬個蟳蟹量測工具及宣導文件夾,發放供漁民及相關查核單位(海巡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使用,並輔導地方政府辦理多場宣導說明會, 4月1日起將不定期邀集當地海巡及漁會等相關人員赴蟳蟹類主要卸貨漁港辦理聯合稽查,以攜手捍衛守法捕撈蟳蟹業者之權益及維護蟳蟹產業永續發展之決心。
此外,除從事捕撈蟳蟹類之生產端業者需遵守該管制措施外,仍需仰賴消費者、販賣商及餐廳等消費端的共同支持與協助,秉持不消費、不提供體型過小或開花之蟳蟹,以共同維護蟳蟹類漁業,俾使蟳蟹資源永續利用。
聯絡人:漁業署蔡副署長日耀
電 話:02-33436011
手 機:0935-740249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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