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配合飼料製造(輸入)登記證展延申請
- 修改時間
- 109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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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飼料管理法、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應附文件 (一)申請書(如格式一之一或一之二)。
(二)製造(輸入)飼料登記證正本。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與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影本各乙份(製造部份)。
(四)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國際貿易局廠商資料及飼料販賣登記證影本各乙份(輸入部份)。
(五)委託文件(於國外製造、供應為不同廠商時,應檢具供應商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文件及該供應商與原製造廠商間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文件,經我國駐外機構公證,內容應詳載委託事項、國內代理商名稱及地址、簽發日期及委任期限)及其中文譯本各乙份(輸入部份)。
(六)無國家標準者附製造廠之產品說明書(市售標籤仿單)及其中文譯本各2份。
(七)證書每件新台幣1千元(請購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農業部漁業署」) 。注意事項 製造(輸入)飼料登記證有效期間為4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期滿前4個月內逕向核發之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展延期限每次不得超過4年。 審核流程 完成時間 登記證展延10天 申辦方式 郵寄 業務承辦人 承辦人:林易昌先生
電 話:02-2383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