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2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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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任與漁業有關之機關、學校或漁民團體,其所指學校是否僅指與漁業有關之學校 而言,或包括其他一般學校案,係指與漁業有關之學校而言。(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
二、漁船報務員之服務年資核與本條總幹事遴選資格不合。(內政部66.2.14.台內社字第七二三○九九號函)
三、漁會現任代理總幹事不具備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現為77.6.24.修正之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應具資格,自不得引用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四、關於各機關正式編制雇員,可否視為「相當委任」職人員計算年資案,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2.8.24.局貳字第二三六七二號書函轉銓敘部72.8.22.台楷甄一字第三五九四一號簡便行文表釋復以:「雇員係由各機關依照雇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自行雇用,其服務年資不能視為「相當委任」職人員計算。如取得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資格升任委任職時,原支雇員薪額經考成有案者,可依照雇員升任委任職後關於換敘及支薪辦法辦理。(內政部72.9.6.台內社字第一八二二○三號函)
五、曾任漁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其經歷可否比照漁民團體相當委任職務之年資,參加總幹事登記遴選案,曾任漁會理事長、常務監事之年資,得視為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現為77.6.24.修正之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款)區漁會總幹事應具資格中「相當委任職務」之年資,至其他選任人員不能援引。(內政部72.11.22.台內社字第二七三四四五號函)
六、漁會雇員職務,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二漁會員工職務歸級表係十至十一職等,不得視為相當委任職務。另高職畢業,雖並曾任區漁會助理幹事四年,但其僅為十職等者,因不得視為相當委任職務,難資取得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現為77.6.24.修正之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所定資格。(內政部73.12.10.台內社字第二七五六六一號函)
七、曾任漁會理、監事之年資,可比照理事長、常務監事,視為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現為77.6.24.修正之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款)區漁會總幹事應具資格中「相當委任職務」之年資,至其他選任人員不能援引。(內政部74.1.28.台內社字第二八八六三五號函)
八、按農、漁會雖同為農民團體之一,但二者組織基礎不同、宗旨任務各異,是農會推廣股長、秘書、信用部主任或供銷部主任其經歷不能視為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各項(現為77.6.24.修正之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各項)所謂之「與漁會有關之機構」,要其經歷,即難資採認。(內政部74.2.25.台內社字第二九三○五三號及78.2.7.台內社字第六七七七五六號函)
九、私立高中附設高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曾任區漁會雇員九年十個月、助理幹事三年四個月、幹事五年八個月,是否符合區漁會總幹事應具資格乙案:
(一)按各級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生,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資格考驗,及格者給予資格證明書,補習教育法第十六條已有明定。是未經資格考驗及格之私立高中附設高中進修補習學校結業,不視為具有高中(高職)畢業之同等資格。
(二)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附漁會員工職務歸級表規定,七至九職等相當委任職務。曾任區漁會雇員以上職務,是否視同相當委任以上職務乙節,請 提「漁會總幹事遴選小組」審議核定。(內政部74.3.20.台內社字第三○三五三八號函)
十、按區漁會總幹事應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與漁會有關之機構,學校或漁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上之資格,此為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現為77.6.24.修正之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明定,有關張○○先生在苓雅國中任生物科教師職務,難謂與同條、款、目後段相符,從而其即不具區漁會總幹事之資格。(內政部75.1.9.台內社字第三六八○七三號函)
十一、現任漁會總幹事年齡不受本條之規定「五十五歲」之限制,但不得超過六十五歲。(內政部65.5.5.台內社字第六八三一九五號函)
十二、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之專職人員,其服務年資可視同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有關總幹事候聘人之經歷年資予以採計。按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係依農、漁會法及相關法規,由農、漁會自籌經費、自辦訓練所成立,可視同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之農業機構,從而其對職人員之服務年資,得視為有關農會(漁會)總幹事之經歷年資予以採計。(內政部77.12.28.台內社字第六六一九三○號函)
十三、「漁業有關機關」之認定範圍……「濱海地區之鄉、鎮長及鄉、鎮代表會主席予以採認」。惟依同條有關學歷之規定必須高中、職畢或普考及格始得登記為區漁會總幹事候聘人。(內政部77.2.1.台內社字第六五三五五九號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二二二○七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停止適用﹞
十四、濱海地區鄉、鎮公所之鄉、鎮長及代表會主席,是否具有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所定漁會總幹事候聘人資格案,按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目規定之「曾任漁會及漁業有關機關」應以該機關有無設置漁業單位及漁業人員編制予以認定。(內政部78.2.9.台內社字第六七二七六六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二○七六九○號令停止適用)
十五、曾擔任小組代表三年以上之經歷,是否具有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擔任漁會總幹事資格疑義案,業經轉奉內政部釋復:不視為具有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擔任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之資格。(內政部79.1.15.台內社字第七七二四五三號函)
十六、按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關於漁會總幹事候聘人積極資格規定「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薦(委)任職職務三、五、七(二、四、六)年以上」,考其意旨,乃由於漁會總幹事必須具備漁業專業知識及經驗,方克服任(見立法院院總第九七二號議案關係文書);本案如係任職水產學校,但所教授之科目為漁業無關之普通科(國文、公民、體育等),難謂與前述意旨相符,從而不具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之資格;至如任職於普通高中教授漁撈、養殖科目之經歷,則得予採計。(內政部78.3.2. 台內社字第六八一七七九號函)
十七、查郭君所服務經歷係花蓮縣政府水利工程委任技士及擔任水利會職員,非屬漁會法第廿六條之一所訂「……,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委任職務之年資」,該員所持經歷應不予採計。(內政部78.1.16.台內社字第六六九一五三號函)
十八、本案關於漁會總幹事候聘人曾任漁業有關機關經歷年資之採計,應以法定證明文件或經縣(市)政府出具之證明書為憑,並依左列原則予以認定:
(一)該機關應設有漁業單位並置漁業編制人員者。
(二)當事人應為實際辦理漁業業務之專職人員。
(三)當事人辦理經常性漁業工作達總工作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內政部78.3.16.台內社字第六八一七一八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二○七六九○號令停止適用)
十九、漁會新進總幹事候聘人之年齡及經歷年資應計算至登記時為準。(內政部78.1.19.台內社字第六六二八六七號函)
二十、漁會現任理事長或理事,如經遴選為該漁會總幹事合格之候聘人,在理事會聘任時,應否迴避乙節,查現行漁會法令並無明文須為迴避之規定。(內政部85.3.15. 台內社字第八五七四○五五號函)
二十一、有關漁會乙類會員、海洋大學漁業學系畢業、現任鄉民代表,是否具備區漁會總幹事候聘人資格案,依據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業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上得登記為區漁會總幹事候聘人,民意代表(包括省(市)縣(市)議員、鄉、鎮民代表)之資歷,並不適用上開法條有關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之資歷。(內政部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台內社字第八九一二八八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