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執照,應由本會漁業署派員查驗秋刀魚棒受網漁撈設備(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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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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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6211號令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五一三號令
為執行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二二一號令第三點:「漁船於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之新漁業執照時,需安裝具備可正常操作之秋刀魚棒受網漁具(包括集魚燈、網具、揚網設備、吸魚等)設備,始可核發該項漁業執照」之規定。除漁業人檢附原領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內,有一年秋刀魚漁獲實績證明者可逕予核發該項漁業執照外,均應由本會漁業署派員至漁船上實施查驗確實具備上述秋刀魚棒受網漁撈設備後,核發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