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提醒全國養殖漁民於5月底前完成放養量申報
- 發佈日期
- 10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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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新聞資料
為保障養殖業者權益,漁業署呼籲漁友於5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情形,除遇天然災害可申請災害救助外,更可作為政府推展及擬定養殖漁業方向之參考。
漁業署表示,我國大宗魚種養殖多於清明過後陸續放養,然而養殖水產物受水之遮蔽,難以判別其養殖情形,漁民主動申報養殖放養量有助漁政單位瞭解其養殖情形,且每逢6-9月為颱風季節,如有災害損失難免對漁友生計造成衝擊。為此,農委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訂定「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及審查要點」,規範養殖漁民應檢具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權證明、水權狀及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等文件,於每年5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其養殖情況。如未申報者,倘遇天然災害,依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將不予救助,對未申報之養殖漁民影響甚鉅。
漁業署最後表示,放養量申報資料除為保障申請災害救助的權益外,更是後續政府推展及擬定養殖漁業政策之參考,讓養殖漁業施政更為健全,為保障自身權益,請漁友儘速辦理申報。
聯絡人: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
手 機: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