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漁業證明書之作業漁船漁獲物在完成輸銷他國後,核銷量低於證明書載明數量,應還原為全魚重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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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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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八五九號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34504C號令廢止
向本會漁業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輸日劍旗魚合格證明書」、「輸美劍旗魚合格證明書」、「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南方黑鮪漁業產地證明書」或「冷凍大目鮪漁業證明書」之作業漁船,其漁獲物在完成輸銷他國並依規定完成漁獲物核銷後,倘核銷量低於該船當次申請之證明書載明之數量時,其核銷量應按產品處理型態還原為全魚重量,並視為該船當次申報證明書之漁獲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