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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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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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新進職員應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21271號函
主旨:為保障漁會公開考選合格人員權益,惠輔導轄屬區漁會於聘任人員出缺時,應依說明優先進用台灣省各級漁會第四、五次儲備新進人員資格考試合格人員,請查照。
說明:一、按漁會法第27條第1項及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漁會新進職員,除總幹事由理事會依法聘任外,應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經查臺灣省漁會於86年間辦理台灣省各級漁會第四次儲備新進人員資格考試,迄目前尚有110人未獲聘任。另該會去(95)年辦理台灣省各級漁會第五次儲備新進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前並曾調查各漁會之儲備人員需求,據以核定考試合格人數,基於誠信原則保障漁會考試合格人員權益,請貴府切實依下列各點,輔導轄下區漁會遵照辦理:
(一)請輔導轄下區漁會於人員出缺時,優先進用漁會考試合格人員。
(二)如漁會已完成漁會考試合格人員足額進用,則漁會年度中員額臨時出缺而無考試合格人員可資聘用者,始得以其他漁會同類科之考試合格人員中聘用之。
(三)本(第5)次參加新進人員考試合格人員之獲聘資格,保留至下次辦理新進人員考試公告日止。
二、為使漁會考試具有公信力及維護漁會整體形象,對於未依上述各點辦理者,請貴府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於轄下區漁會於人員出缺時,未優先進用漁會考試合格人員,經查證屬實者,主管機關應依漁會法第44條規定,予以警告,並要求限期改正。
(二)若漁會逾期仍未改正者,除由主管機關依漁會考核辦法中特殊功過扣分外,並予糾正;倘仍未改正者,請函本會轉請台灣省漁會於辦理下次考試時,不受理該漁會所報各類科儲備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