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漁業公務船舶船員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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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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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二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二六二號函發布實施
113年4月22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五字第1131553361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共2點,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原名稱: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公務船舶船員職掌)
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所屬漁業公務船舶各級船員之分工權責,特訂定本職掌。
二、本署漁業公務船舶各級船員職掌如下:
(一)船長:
1.船長承首長之命,並受漁業人力組之監督;負責全船之安全及管理事宜,並監督、指揮、考核全體船員
及其他人員,綜理全船行政、航行、巡護、訓練及漁撈作業;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大副(
行政大副)代理之,並通報本署。
2.漁業巡護船船長依據年度巡護計畫執行海域巡護工作;漁業訓練船船長應負海訓期間航線之決定、漁場
之選擇、作業位置之選定、漁撈技術及航海工作之指導,並講授與職務有關課程。
3.應熟知本船之構造性能,並隨時注意安全檢查;卸任時,應將本船之特性及有關紀錄告知並移交繼任之
船長。
4.航行中遇有他船呼救時,應即施以救援。但本船亦在危險狀態時,不在此限。
5.負責保管本船各項法定證明文件。
6.隨時記載、查閱航海日誌及作業日誌,並逐日簽章,如有錯誤或疏漏,應立即查明更正。
7.航行中遇有下列情事,應將事實始末、時間地點詳實記載於航海日誌,檢送本署審核後送交有關航政機
關:
(1)本船遭遇海難及危險事項。
(2)發現他船碰撞或遇難。
(3)救護遇難船隻或人命。
(4)對於船員過失處分。
(5)船上所載人員失蹤、死亡、傷害、染患傳染病。
(6)其他重要事項。
8.遇船舶沈沒、擱淺、碰撞、強迫停泊或其他意外事故及有關船上所載人員之非常事變時,應作成海事報
告,載明實在情況,檢送本署審核後送交有關航政機關。
9.幹部船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船長得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
10.對於船體各項機、儀器、船具及漁具等,應督導經管人員隨時保持良好狀態及效用。
11.負責審核全船物料領用、報銷及修理之責,並督飭船員對各項船具、漁具、油料、物資及消耗品等,妥
為保管,撙節使用,避免浪費損壞,並隨時檢查及核對財產清冊。
12.出航前應督促幹部船員對本船作詳細檢查報告,配合既定出港日期,向漁業人力組提出航行巡護或訓練
計畫。
13.航行中或在港期間應完成之工作,應預先命令幹部船員轉知全體船員及早準備妥當。
14.無論航行中或停泊期間,如遇惡劣天氣或突發事件,應衡量實際情況,及時妥為處理,以策安全;停泊
期間因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應命全體船員在船上備變,並以人船安全為最高考量。
15.其他上級長官臨時交辦事項。
(二)大副(行政大副):
1.承船長之命,處理海上航行安全及一切行政事務;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報請船長指定替代人
員代理之。
2.考核甲板部各級船員之航海技術、品行及出勤勤惰,並將考核結果陳報船長。
3.行政大副並應督飭甲板部各級船員指導學員進行航海操演,對受訓學員應嚴加考核。
4.應熟悉本船之構造及性能,隨時檢查船體內外結構,提供船長參考,並指示所屬幹部分派工作及考核。
5.督導航海物料之供應保管,敦促船員節約使用,對於食用淡水尤應節省使用,並應熟知各項航海儀器、
求生滅火器材之規格、品質、數量及使用方法。
6.航前應檢查一切設備、清點船員人數及淡水儲備情形,並陳報船長。
7.返港後,負責督導甲板部、電信部與廚房部辦理保養、補給及維修工作。對無法自行修護之工程,依規
定程序辦理請修,並安排人員監修。
8.負責記錄本船船史,隨時查閱航海日誌與作業日誌,並逐日簽章,如有錯誤或疏漏,應立即查明更正。
9.行政大副依既定海訓日期擬定航海計畫,依規定報准後照表實施,並對學員講授航海、船藝課程。
10.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11.甲板部、電信部與廚房部日常保養工作之分配與督導,並予以適當之協助。
12.督導甲板部、電信部與廚房部財產之保管,並隨時核對,報請船長核辦。
13.擬定船舶各種部署表,並督導執行之。
14.負責撰寫本船各項通告報表,陳報船長核定後公告之。
15.負責船舶各項綜合勤務之分配與督導。
16.擬訂歲修工程計畫並督導執行之。
17.經管船上之行政文件。
18.卸職時應將經管之各項事務、文書圖表以及公物等列冊移交,將本船現況詳告接任人,並會同簽報船長
核定後始得離職。
19.負責督導各級船員之執勤、伙食與福利等人事行政業務。
20.臨時交辦事項。
(三)大副(訓練大副):
1.承船長之命,處理學員教學教育、漁撈作業訓練及生活起居管理工作;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
報請船長指定替代人員代理之。
2.考核甲板部各級船員(包括輪機人員)之漁撈技術,並將考核結果陳報船長。
3.返港後,負責督導甲板部修理工程之請修與監修,並辦理補給工作。
4.督飭全體船員全力協助教導學員工作,考核受訓學員,並按學員訓練作業成績、工作勤惰、言行品德及
特殊貢獻等項評定成績。
5.依航海計畫擬訂訓練計畫,安排授課人員,並講授航海、船藝及漁撈作業等相關課程。
6.協助執行各項海洋觀測、漁場開發等研究、試驗計畫。
7.督導各級船員製作各種漁具,並辦理漁撈機械維護、保養及生活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8.甲板部設備及附屬品之管理,如有損壞應設法修理。但不能自行修護者,進港後按規定程序請購或請修
。
9.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10.負責船上醫務工作及醫藥品之請購與管理。
11.甲板部日常保養工作之分配與督導,並予以適當之協助。
12.負責幹部及船員訓練進修計畫之擬定與福利事務之執行。
13.卸職時應將經管各項事務、文書圖表以及公物等列冊移交,並將本船現況詳告接班人,會同簽報船長核
定後始得離職。
14.臨時交辦事項。
(四)二副:
1.承船長及大副之命,負責航海及海洋觀測專責事務工作,並訓練及考核學員成績。
2.負責航海及海洋觀測儀器之保管與維護,並講授航海、航儀及海洋觀測有關課程。
3.負責航海圖書之保管與整理,維護海圖室之整潔,出航前應備妥各種應用圖書及儀器。
4.每日校正船上之天文鐘。航行期間負責每日校正羅經差,並記入航海日誌。
5.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6.負責羅經甲板整潔及保養工作。
7.負責航海日誌、漁撈日誌與泊港值勤日誌之簽呈與保管。
8.負責安排幹部及船員之值勤、輪休及辦理值勤、交通補助費之申報。
9.負責辦理申配免稅物品。
10.臨時交辦事項。
(五)三副:
1.承船長及大副之命,負責艙面事務及協助教學訓練,並考核學員成績。
2.負責各種燈號、號標及信號旗之保管、維護及使用。
3.負責船上消防及救生器材之保管、維護、補充及操演,並對學員講授航海、船藝、救生滅火課程。
4.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5.進出國內、外港口時,負責各種必要文件之製備、接待來賓及辦理報關事務。
6.負責駕駛臺內外整潔及保養工作。
7.負責保管本船各項法定證明文件。
8.臨時交辦事項。
(六)輪機長:
1.承船長之命,監督指揮輪機部作業;主管輪機部人事及機器、電器設備保養、修理、運轉事宜;航行作
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報請船長由大管輪代理之。
2.出港前及返港後,督導輪機部門人員檢查各船機。
3.督率輪機人員從事船機檢修工作,若重大故障不能自行修護者,應先報請船長後按規定程序請購或請修
。
4.船體碰撞或擱淺時,應即檢查各船機性能,並報告船長及記載於輪機日誌;輪機日誌應隨時查閱,並逐
日簽章,如有錯誤或疏漏,應立即查明更正。
5.應熟知輪機運轉之特性,作成紀錄並妥為保管;卸任時,應將此種特性移交並告知繼任人員。
6.督導訓練船大管輪負責學員實習訓練,將考核資料陳報船長,並負責講授輪機部有關課程。
7.掌控及審核輪機部門之配件、物料、油料之使用情形,並辦理申購及核銷手續。
8.負責監督輪機部各項外包(含歲修)修理工程,於重大工程完工後,應指派負責幹部會同有關人員驗收
,驗收單簽章後送船長會簽。
9.在險要航道、惡劣天氣或濃霧中航行時,應親自在機艙監督執行工作。
10.航行作業或停泊時,應排定人員當值,並督導值班人員不得擅離機艙。
11.航行中遇有下列事項,應將時間地點詳實記載於輪機日誌,報由船長轉報本署審核後送交有關航政機關
:
(1)輪機發生重大故障或機艙發生重大事故時。
(2)因救援他船,而將油料或備用機件給予他船,或收受他船之油料或備用機件時。
(3)其他有關輪機部分之重要事項。
12.臨時交辦事項。
(七)大管輪:
1.承船長及輪機長之命,督率輪機部人員辦理輪機設備之保養與修理工作,並登載於輪機日誌;航行作業
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報請輪機長指定替代人員代理之。
2.負責輪機部派工,督導所屬從事輪機設備之保養及維修工作;訓練船大管輪應督導學員參與輪機設備之
保養及維修工作,並講授機艙管理及經管之輪機設備課程。
3.負責輪機設備配件、物料、油料之保管、領用、請購及報銷手續。
4.負責各項經管之輪機設備外包修理工程之申請、監工及驗收事宜。
5.負責主機、冷凍機、冷氣機、拖網機之日常保養工作。
6.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7.考核輪機部實習學員,並將考核資料呈輪機長參考。
8.輪機備用配件之保管與保養。
9.負責特別工具及一般工具之保管。
10.臨時交辦事項。
(八)二管輪:
1.承船長、輪機長及大管輪之命,負責經管及執行下列工作:
(1)負責經管柴油副機、淡水機、淨油機、舵機、金工設備(車床、電焊、氣焊)、各管路系統與閥、錨
機及拖網機外其他有關漁撈機械之日常檢查與保養。
(2)負責查驗經管輪機設備及物料配件之規格及數量,數量不足時提出申請補充,並協助大管輪保管整理
。
(3)對學員講授經管之輪機設備課程。
2.對經管之各項機器設備無法自行修護時,應向大管輪報告,並提出申請委外修護及負責監工事宜。
3.協助加油及加水工作。
4.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5.協助大管輪對輪機部實習學員之考核工作。
6.協助檢查及保養經管外之輪機設備。
7.臨時交辦事項。
(九)三管輪:
1.承船長、輪機長及大管輪之命,負責執行下列工作:
(1)負責全船電器設備、泵、油水分離器、污水處理機、船殼防蝕設備等之日常維護與保養工作,並對學
員講授經管之輪機設備課程。
(2)負責查驗經管輪機設備及配件、物料之規格、數量,並協助大管輪保管整理。
2.對經管之各項輪機設備,無法自行修護時,應向大管輪報告,並提出申請委外修護,並負責監工事宜。
3.協助檢查及保養經管外之輪機設備。
4.負責各種油、水之存量與調節控制,並向大管輪提出報告。
5.負責全船油水櫃存量之調整,以維持船體平衡。
6.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及負帶班之責。
7.電浮標故障時,會同電信員檢修,共同排除故障。
8.臨時交辦事項。
(十)主任檢查員:
1.主任檢查員在船長之監督下依照巡護計畫指揮檢查員,並辦理下列事項:
(1)漁業巡護工作日誌之記錄,並陳報船長。
(2)蒐集漁船作業資料並整理分析。
(3)取締違規作業漁船。
(4)調處海上漁事糾紛。
(5)聯繫有關機關協助執行漁民違反漁業法令之查處。
(6)督率檢查員執行經核定之計畫工作。
(7)海洋觀測之記錄。
(8)對配屬船上之海洋觀測及漁業試驗用儀器等之管理、運用及維護事項。
(9)協助執行海難救護工作。
(10)航行作業期間無法執行職務時,報請船長指定替代人員代理之。
(11)其他有關漁業巡護之重要事項。
2.臨時交辦事項。
(十一)檢查員:
1.接受船長及主任檢查員之監督指揮,辦理經指派之各項工作。
2.航行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3.臨時交辦事項。
(十二)電信員:
1.承船長之命,負責通信聯絡事宜;通信器材、明密電碼及有關通信法令文件之保管;航行作業期間無法
執行職務時,報請輪機長指定替代人員代理之。
2.漁業氣象及漁況收聽、記錄,並隨時送請船長核閱。
3.與岸臺聯絡報告船位。
4.按規定時間與指定之聯絡單位通信。
5.執行有關電信法令規定。
6.遇有下列情事,應隨時報告船長作適當處置,並詳實記載於電信日誌:
(1)收獲他船呼救電信時。
(2)岸臺對航行作業有所指示時。
(3)收獲其他單位緊急通報時。
(4)收獲氣象惡化之電訊時。
(5)收獲岸臺或其他船臺非本船之通報,且可能影響本船安全之電碼時。
7.不得與非指定聯絡單位通信。但為作業及航行安全,必須與我方其他岸臺或船臺通信,且經船長指示或
許可者,不在此限。
8.協助格林威治時間之校對。
9.船舶返港後,電訊機件檢修之申請,並負監修及驗收之責。
10.應負電臺通信密碼及往來電訊之保密責任。
11.負責實習電信員之訓練及考核,將考核資料陳報船長。
12.負責船上文康設備、伙食經費、出納等一般事務,並主辦文康活動。
13.離職時,應將經管收發報機及備品文件等列冊移交,會同接任人簽請船長核備。
14.參與航行、電信值班。
15.船長臨時指定辦理其他有關電信事項。
16.臨時交辦事項。
(十三)漁撈長:
1.承船長及訓練大副之命,負責指揮甲板部各級船員(包括輪機人員及學員)之漁撈作業,訓練考核其漁
撈技術、品行與勤惰,並陳報船長與訓練大副。
2.負責各種漁具之製作、維護、修理及補充,並指揮甲板部各級船員協助之。
3.負責船體、甲板及各種漁撈機械之除銹、油漆、維護、保養與清潔,並維持正常使用。
4.負責漁撈作業時人員之分配。
5.每月應填報漁用器材消耗報表陳報船長,需報廢或補充時提出申請。
6.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7.負責學員漁具、漁撈技術之指導及實務課程之講授。
8.進出港及錨泊時,應立於船艏指揮。
9.臨時交辦事項。
(十四)冷凍長:
1.承船長、訓練大副及漁撈長之命,從事各種漁撈工作。
2.負責漁獲物、餌料之冷凍或冷藏,並對學員講授漁獲物處理實務課程。
3.督率漁航員、學員從事漁獲處理、凍結、包冰、下艙、冰粉掃除及清潔魚艙等工作。
4.負責冷凍器材及相關用具等財產之保管、維護、使用、報廢或申請補充。
5.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6.進出港時,在船艉指揮漁航員及學員從事繫泊工作,並應注意學員之安全。
7.考核漁航員、學員之冷凍技術、品行、勤惰,並陳報船長及訓練大副。
8.臨時交辦事項。
(十五)倉庫長:
1.承船長、訓練大副及漁撈長之命,負責船用物料、器材等船具之保管、維護管理、分配使用、修理與申
請。
2.隨時保持船用物料、器材之存量,並詳細記錄其消耗及存量,按月填具月報表,陳報船長核閱。
3.協助漁撈長辦理甲板部各項工作及漁撈作業,並對學員講授倉庫管理實務課程。
4.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5.泊港時,參加船上保養與維護工作。
6.臨時交辦事項。
(十六)漁航員:
1.接受船長及有關幹部船員之監督指揮,從事海上及泊港時之各項作業。
2.遵守國際標準之相關規定,執行航行當值。
3.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4.臨時交辦事項。
(十七)輪機員:
1.接受船長、輪機長及有關幹部船員之監督指揮,從事輪機操作及保養等各項作業。
2.遵守國際標準之相關規定,執行輪機當值。
3.航行作業或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4.臨時交辦事項。
(十八)大廚:
1.承船長、行政大副之命,辦理船上每日膳食之供應、衛生之管控及營養之調配。
2.協助伙食委員辦理船上膳食之採購。
3.負責船上伙食之控制、保管及支配使用。
4.廚房用具財產之使用保管;離職時,應列冊移交。
5.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6.臨時交辦事項。
(十九)二廚:
1.承船長、行政大副及大廚之命,協助辦理船上每日膳食之供應、衛生之管控及營養之調配。
2.負責廚房、膳食庫房及餐廳之清潔工作。
3.泊港時參與輪流當值。
4.臨時交辦事項。
漁業巡護船未置三副、三管輪、電信員及大廚等職務人員時,船長得視業務性質需要,指定大副或二副執行
三副職掌業務;大管輪或二管輪執行三管輪職掌業務;漁航員執行電信員職掌業務;二廚執行大廚職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