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噸位10以上漁船進入24處指定漁港,自7月1日起需填寫卸魚聲明書
- 發佈日期
- 105年06月30日
- 點閱率
- 853
為掌握沿近海漁業資源捕撈狀況及適時採取相關之養護管理措施,以利資源永續利用,另為滿足國人對漁獲物溯源管理的期待,105年7月1日起,總噸位10以上之漁船進入南方澳等24處指定漁港,應填寫卸魚聲明書,不僅有利掌握正確的漁獲數據,以提供研究學者資源評估,亦能了解及追溯漁獲物來源,將有助捕撈水產品產銷履歷制度之建立,提升內外銷漁獲價值及國人食魚之安心感,籲請漁民配合遵守相關管理規範。
因應國際規範及產業發展需要,卸魚時應填卸魚聲明
漁業署說明,為推動漁船業者主動申報卸魚聲明,於去(104)年3月18日訂定公告「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並規定鯖鯵漁業、珊瑚漁業、飛魚卵漁業等漁船、歐盟登錄或漁獲外銷漁船及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之延繩釣漁船,自公告生效日起須申報卸魚數量。另為配合該措施之實施已優先在南方澳等24處主要漁港,建置磅秤設施。自今(105)年7月1日起,擴大實施對象,針對總噸位10以上之漁船進入該24處指定漁港不分魚種卸魚時,需過磅秤量並記錄漁獲物種類及重量後,填寫卸魚聲明書交由漁會人員確認簽名,再由區漁會彙整送交漁業署統整。
呼籲一起推動漁獲卸魚申報,負起維護漁業資源的責任
漁業署最後表示,總噸位10以上之漁船進入24處漁港不分魚種卸貨時,請漁船主主動申報卸魚種類及數量,並交由漁會人員確認簽名,以確實呈現各漁港輔導卸魚量之重要性,另漁業署派駐在24處指定港口之查報員將指導漁民填寫卸魚聲明書,此外也將派人進行卸魚聲明書之查核。呼籲大家一起推動漁獲卸魚申報,共同負起守護漁業資源及永續漁業發展的責任。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手 機: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