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序推動遠洋漁業監控措施,維護海洋漁業資源永續
- 發佈日期
- 106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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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百位屏東縣東港、琉球籍漁民陳情遠洋漁業新法上路,要求漁民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等規定不合理事,漁業署表示瞭解漁民心聲,會在符合國際規範要求、國內法律架構及漁民目前遭遇困境等多方考量下,輔導漁民配合遵守。
漁業署表示,我國為全球重要公海捕魚國之一,遠洋漁業平均年產量超過80萬公噸,總產值逾新臺幣400億元,因應國際漁業管理趨勢及歐盟予我打擊非法、未報告及未受管制漁業(IUU)不合作第三國黃牌警告,為履行船籍國責任並兼顧我漁業產業發展,特研訂「遠洋漁業條例」, 並在該條例授權下,研訂強化各類遠洋漁業及作業洋區之管理辦法,使我國遠洋漁業更能符合永續發展的標準並得以永續經營。
日前屏東縣東港與琉球籍漁民所陳情實施電子漁獲回報制度不合理事,漁業署表示,針對總噸位未滿100噸之鮪延繩釣漁船實施電子漁獲回報制度,該署早於104年開始推動,除就漁民裝設電子漁獲系統予以補助外,並持續開班教導漁民操作,同時透過國外港口漁業專員及該署派駐東港及南方澳等遠洋漁船主要停泊港口之現場人員就近教導漁民操作。針對目前一部分對於操作該系統尚未熟練漁民,將予特別輔導,使其得以因應國際漁業管理趨勢並將作業情形透明化,以杜絕IUU情形。至於圍網、魷釣、秋刀魚以及總噸位100噸以上鮪延繩釣漁業等遠洋漁船,目前實施電子漁獲回報制度情形良好。
漁業署另外指出,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88號漁業工作公約將於今(106)年11月16日生效,我國雖未簽署該公約,但部分我國逺洋漁船經常做為海外基地之港口國(如南非等),已完成簽署該公約,後續料將多國跟進簽署批准,該等簽署國將針對進入該國港口之船舶,檢查其勞動條件是否符合ILO第188號公約要求,對於不符合公約要求之船舶,可採取罰款或禁止進港等處分,該署呼籲,我遠洋業者應順應國際趨勢,重視船員待遇及福利之保障,莫讓「血汗」污名影響產業經營及我國際形象。
漁業署最後表示,全球公海漁業資源多已呈現開發或過度開發狀態,國際嚴格之漁業管理措施是必然趨勢,該署將持續輔導漁民因應此趨勢,維護公海漁業資源及產業永續。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手 機: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