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積極推動提高外籍漁工權益保障
- 發佈日期
- 107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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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17)日外籍漁工人權保障聯盟在凱達格蘭大道訴求提昇外籍漁工權益保障活動,漁業署表示,行政院設有「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及「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並在「防制人口販運協調會報」下設「境外僱用漁工勞動權益工作小組」,各會報及小組召開多次會議,積極推動遠洋漁船外籍漁工權益保障。依遠洋漁業條例授權訂定的「境外僱用外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已於去(2017)年1月20日生效,該管理辦法大幅提高遠洋漁船工作之外籍船員權益保障。
境外漁工僱用,依照國際勞動市場機制進行
漁業署說明,因我國遠洋漁船長期在國外漁場作業,於國外港口僱用外籍船員,故採取「境外僱用、境外作業、境外解僱」原則處理,其工資等待遇,原則依照國際勞動市場之機制進行。境外漁工薪資及待遇條件,雖未比照國內工作之外籍勞工,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但我國目前依管理辦法規定之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最低薪資(每月450美元),係高於國際一般之每月300美元水準,未來亦將滾動式檢討,逐步提高境外漁工薪資待遇,以達到與國內工作外籍勞工相當的水準。
建立制度保障外籍船員基本權益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管理辦法已提高包含薪資及工時在內的各項權益保障,主要內容包含:
1.規範每月最低工資450美金,工資應以現金直接給付或撥入船員指定帳戶。
2.規範船員每日最少10小時休息時間,每月至少休息4天,船員有特殊宗教節日需求時,船主(長)應予尊重。
3.要求船主為船員投保人身意外、醫療及一般身故保險;其一般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萬元,船員因執行職務意外傷害或患病,船主(長)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負責醫療及其他費用。
4.船主應支付受僱船員自漁船返回來源國所須之相關交通費用。該署也要求船主應提供船員向相關部門申訴之便利條件,且目前已建立遠洋船員申訴管道(國內可撥1955,國外可撥+886-2-8073-3141),同時自去年起藉由派員問卷方式於國內、外港口進行訪查,了解遠洋漁船外籍船員權益保障落實情況。該署同時印製船員權益卡片,發放予外籍船員以使其瞭解自身權益。另該署已會商勞動部,對於遠洋漁船進入我國內港口時,將由勞動部及該署各依業務職掌進行查核,倘發現船主違反規定,該署除將協助船員取回船主苛扣之不當利得,亦將依法核處。
此外,一旦發現有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行為,不論是我國籍漁船或國人所經營之外國籍漁船,該署均移送我司法單位偵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滾動修正法令措施,確實提昇漁工權益保障
漁業署最後表示,目前新法上路1年多,各項管理措施亦陸續推動實施,該署除持續強化查核機制,辦理外籍船員生活照顧活動,及宣導外籍船員權益與雇主夥伴關係外,亦將廣邀關心境外漁工權益保障議題之各界人士,持續滾動式檢討修正相關法令及管理措施,以確實提昇外籍船員人權及權益保障。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
漁業署於國內港口訪查外籍漁工漁業署派員前往國外指定港口訪查外籍漁工
外籍漁工權益小卡(正面)─越南文/中文
外籍漁工權益小卡(背面)─英文/印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