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漁船並非違反漁業工作公約遭扣留 係適航性問題遭南非留置改善
- 發佈日期
- 107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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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指出我國籍漁船為首艘違反第188號漁業工作公約(Work in Fishing Convention)並遭南非扣留一事,漁業署澄清表示,該船並無違反漁業工作公約、也無遭南非扣留,僅係有航行安全之疑慮問題需改善,而留置港內進行船體修繕及補強,該船已於船體改善後出港作業。
漁業署表示,我國籍福珄11號係長年於南大西洋作業之漁船,該船於本(107)年4月中旬進南非開普敦港卸魚、補給後上架場加油,然該船上2名船員向印尼駐開普敦總領館申訴,主張船上工作條件不佳、伙食待遇不佳無法盥洗,不願續在該船工作,要求解約提前返國。案經我駐南非開普敦辦事訪談船長及其他船員,當時係因開普敦缺水,可能因上架場無法提供船員洗澡而引起該2船員不滿,但該船於進港前在海上作業期間均無任何異常,且其他船員表示在船上生活正常、也無任何遭該2名船員隱射之虐待情事,船方及代理商已順應該2船員要求,完成提前解約並已協助其搭機返國。
漁業署最後表示,本案同時亦經南非海事安全局及漁業局調查,最終認定該船並無違反漁業工作公約,但因該船於加油時發生船身傾斜,救生設備老舊,憂有安全問題,暫緩其出港,故在經船方施工補強甲板、更換救生設備等改善措施,並支付其改善期間所衍生滯留港區費用12,365斐幣(約美金895元)後,已於6月底出港作業。該船於滯港期間除獲得我駐開普敦辦事處予以充分之協助外,船方亦充分配合南非各單位及我駐處之調查與詢問,最終確認並無任何違規情事且未被罰款。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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