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違反國際勞工組織(ILO)漁業工作公約之福甡11號漁船返臺接受進一步調查
- 發佈日期
- 107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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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籍福甡11號漁船前因航行安全之疑慮遭南非留置於開普敦港,該船改善缺失經南非海事安全局(SAMSA)檢查後於本(107)年6月底該船駛離南非,現福甡11號已於本年9月13日凌晨返抵高雄港,漁業署今(13)日已安排該船漁工訪談,並俟卸魚時進行檢查事宜。
漁業署指出,福甡11號漁船前遭南非留置之原因,經進一步瞭解後,確認係福甡11號漁船因航行安全之疑慮違反南非商船法有關規定而留置;惟因福甡11號漁船船齡較大,部分衛生條件及船體安全亦經過南非海事安全局檢查後,認為與國際勞工組織(ILO)第188號漁業工作公約之檢核項目並未全部相符。隨後,福甡11號漁船改善缺失,經南非海事安全局檢查後,於本年6月底駛離南非,並規劃返回台灣。
漁業署說明,福甡11號漁船留置於南非期間,經掌握當時該船所聘用漁工名冊,該船因未依規定申請僱用船員部分,已按「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處分該船經營者共新臺幣30萬元整。另,有關ILO漁業工作公約部分,漁業署請各公會及漁會發展自主檢視表,促請所屬會員自主檢視漁船是否符合公約;倘有不符合公約之項目,也請所屬會員自主管理改善。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福甡11號漁船駛返台灣期間皆經本署漁業監控中心全程掌握該船動態,並於今日返抵高雄港,本署已安排檢查人員在港等候,經查有7名係為該船留置南非期間之船員並隨船返臺,針對該船船員「每月工資不足」、「保險不符規定」、「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及有無違反遠洋作業規定等問題進一步調查,倘查有違規情事,將依「遠洋漁業條例」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核處,並通知經營者及仲介機構限期清償。此外,該船已預定於近日卸魚,本署已封存魚艙,卸魚時將對該船之漁獲物進行檢查,倘有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法核處。
漁業署最後表示,鑒於本(13)日有相關團體指控福甡11號漁船涉有虐待漁工、捕撈禁捕魚種以及鯊魚割鰭棄身之嫌,本署將待前述各項訪談以及檢查完成後,再予說明。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