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大陸船員緊急進住試辦大陸船員岸置處所暫行措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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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三○六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二○三六號令廢止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南方澳、八斗子、新竹、梧棲等四處試辦大陸船員岸置處所(以下簡稱試辦岸置處所),未正式開放營運前,為提供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申請大陸船員緊急進住之用,特訂定本暫行措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得向試辦岸置處所所在地漁會,將其依漁船船主在台灣地區離岸十二浬外海域僱用大陸地區船員暫行措施報備,及依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許可有案之大陸船員,申請緊急進住試辦岸置處所:
(一)颱風侵襲期間。
(二)經衛生主管機關因防疫所為強制隔離措施期間。
(三)漁船因主機故障或船體受損,需緊急進港上架維修期間。
(四)其他經本會專案指定期間。
三、申請大陸船員緊急進住試辦岸置處所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其執行步驟如下:
(一)凡符合第二點要件之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應填具大陸船員緊急進住試辦岸置處所申請書(附件二),並連同大陸船員名冊和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指定之管理人員輪值名冊,向試辦岸置處所所在地漁會申請。
(二)漁會於受理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申請案時,應即彙整並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縣(市)政府審查。
(三)縣(市)政府隨到隨辦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核准其進住後,應即函復或傳真漁船船主、暫置漁船業者並副知漁會、當地巡防、警察機關及本會漁業署。
(四)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應持核准證明文件,由當地巡防機關查驗經核准所僱之大陸船員身分後,進住試辦岸置處所。
(五)大陸船員進住試辦岸置處所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當地漁會應即通知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將大陸船員限期接駁返回暫置錨泊區:
1、颱風警報解除。
2、經衛生主管機關因防疫所為強制隔離措施期間屆滿。
3、漁船上架維修期限以七日為限,屆滿尚未維修完竣,應檢具證明文件經漁會送請縣(市)政府核准展延,展延期間為七日以內。
4、其他經本會專案指定期間解除。
(六)大陸船員離開試辦岸置處所時,由當地巡防機關查驗核定上岸之大陸船員名冊無誤後,離開試辦岸置處所。
(七)大陸船員進住期間屆滿,大陸船員拒返回暫置泊區者,由縣(市)政府及漁會會同當地巡防機關督促漁船船主、暫置漁船業者將其所僱用大陸船員強制送返暫置錨泊區。
四、大陸船員進住試辦岸置處所期間,各單位辦理事項如下:
(一)漁船船主、暫置漁船業者:
1、負責大陸船員進住試辦岸置處所期間之伙食供應。
2、大陸船員送返暫置錨泊區後,負責將試辦岸置處所各項設施恢復原狀。
3、負擔大陸船員岸置期間所衍生之所有相關費用。
(二)漁會:
1、訂定試辦岸置處所內部生活公約與管理人員工作守則。
2、負責排定試辦岸置處所管理人員輪值表及督導輪值情形。
3、督導試辦岸置處所管理人員內部管理事宜。
4、試辦岸置處所內發生火災、大陸船員擅離岸置、群架暴動、緊急就醫緊急等危安事故時,應立即派員至現場處理,並通知漁船船主、暫置漁船業者到場協助。
5、協調漁船船主、暫置漁船業者負擔大陸船員岸置期間所衍生之所有相關費用。
(三)管理人員:
1、分配大陸船員住宿床位。
2、依管理人員工作守則,執行試辦岸置處所之內部管理、環境維護。
3、試辦岸置處所內發生火災、大陸船員擅離岸置處所、群架暴動、緊急就醫緊急等事故時,應依火災處理流程圖(附件三)、擅離岸置處理流程圖(附件四)、群架暴動處理流程圖(附件五)、緊急就醫處理流程圖(附件六)標準作業程序處理。
4、管理人員應依輪值表準時執勤並依按時填寫工作紀錄簿(附件七),未經完成交接不得擅離職守。
5、如有漁船船主或暫置漁船業者探視時,應登錄於探視登記簿(附件八)。
(四)縣(市)政府:
縣(市)政府應洽請當地巡防機關、警察機關、漁會及試辦岸置處所管理人員指定緊急連絡人及電話,並彙整作成緊急連絡名冊(附件九)分送當地巡防機關、警察機關、漁會及管理人員,並於試辦岸置處所內部明顯處張貼,以供大陸船員進住試辦岸置處所期間緊急連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