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泊海上未實際從事漁撈作業漁船之處置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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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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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二○九七三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四一三二○○二七號令廢止,並自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獲停泊海上未實際從事漁撈作業之漁船,由查獲單位立即通知該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民營漁船加油站停止該漁船該航次之漁船優惠用油。
二、經查獲有案之漁船其原核准之補助油槽,應由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立即取消。
三、經查獲有案之漁船再申請進出港時應攜帶漁船油配油手冊,否則不得出港。並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漁船油聯合查緝小組」人員於該等漁船進出港時抽查該船之油槽容量與漁具及漁獲。
四、經查獲停泊未配置船員或船員人數不足之漁船,第一次處新台幣三萬元罰鍰,第二次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第三次處新台幣十五萬元罰鍰,第四次收回漁業執照一年,第五次撤銷漁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