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漁業署7月大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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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度臺美漁業雙邊諮商會談」於7月13日在臺北舉行,雙方基於2002年簽署之「臺美漁業及養殖合作備忘錄」基礎,持續就關切議題交換意見,在此框架下,美方承諾持續協助我衡平參與國際漁業組織,我方承諾遵守國際養護管理措施,落實船隊管理。
二、本(112)年7月12日預告訂定「遠洋漁船船舶攝錄影系統裝設及管理辦法」,預計預告1個月後公告實施。該辦法要求所有遠洋漁船須於114年6月30日前完成船舶攝錄影系統裝設,並針對不同類型遠洋漁船裝設攝錄影鏡頭的位置、保存紀錄期限及維持運作進行規範。
三、112年7月5日發布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船證照核發準則」部分條文,放寬相關規定如下
(一)114年前完成解體漁船,可延長汰建資格期限最長可達15年,以解決長期滯港漁船問題。
(二)漁船建造期限由2年延長至5年。
(三)建造第二級鰹鮪圍網漁船總噸位超過2,000者,得以鮪延繩釣汰建資格或汰舊噸數補足。
(四)建造鮪延繩釣漁船,得以不同洋區之汰建資格補足汰舊噸數;另修正鮪延繩釣漁船改造取得汰建資格及補足汰舊噸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