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筏進出及停泊梧棲漁港管理原則
- 修改時間
- 100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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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01310999號公告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訂定「漁船筏進出及停泊梧棲漁港管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
一、非本港籍漁船筏之漁業人或船長,應於進港前填具「外港籍漁船筏進出梧棲漁港申請書」,向臺中區漁會轉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申請,經許可後始得進港,並依指定之區域泊靠,最長滯港期間以七十二小時為限。需要延長滯港者,應事先申請,經許可後始得為之,並以一次七十二小時為限。
二、本港籍之總噸位5以上漁船(CT1以上),應依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指定區域泊靠;總噸位未滿5漁船(CT0)及動力舢舨(CTS),應依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指定停泊於第一至第四浮動碼頭,各浮動碼頭位置及船席編號,如附件。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漁港法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