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遠洋漁業漁船永續經營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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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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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21336674號令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遠洋漁業永續發展振興方案,輔導遠洋漁船經營者改善船員工作條件、生活環境,及遵守國際漁業監測、管制、偵查
(MCS)規範,以遵循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漁業國家管控及檢查計畫,特訂定本要點。二、遠洋漁業經營者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補助,每船每一補助項目以請領一次為限;其補助項目及金額如附件一:
(一)領有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
(二)所屬漁船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赴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以外水域作業累計達三十日以上。
(三)所屬漁船於前款期間內,符合附件一所列補助項目之一。三、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四、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領據及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至附件四),向所屬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會、台灣區遠
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鰹鮪圍網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或所屬區漁會(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有二艘以上漁船者,應分別就各船提出申請。
(三)受理單位應彙整申請人名冊、數量、金額等申請資料,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申請名單送本部審查;經本部核定後,受理單位應於核定之日起三十
日內按核定金額撥付。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核撥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已核撥者,應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於一定期間內繳回:
(一)未符合第二點所定條件。
(二)所提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
(三)重複申領本部相同性質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