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遵守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養護管理措施決議,農業部於113年5月2日以農漁字第1131533372號令修正「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8條附件6至附件9,增訂延繩釣漁船作業漁具與鰹鮪圍網漁船使用集魚器規定,放寬鰹鮪圍網漁船申請港內轉載預報期限、增加太平洋許可卸魚及港內轉載之港口、調整鮪延繩釣漁船轉載確認書繳交時間,以及課以經營者妥善處理擱淺或損毀船體責任,俾以強化太平洋遠洋漁船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