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要點
- 內容
打擊非法與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行政院105年7月19日院臺農字第1050168937號函訂定
行政院106年6月19日院臺農字第1060018764號函修正
行政院107年6月8日院臺農字第1070019859號函修正
行政院112年9月11日院臺農字第1121031910號函修正
行政院112年10月24日院臺農字第1121039619號函修正
-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處理我國與國際共同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以下簡稱 IUU )、推動並落實防杜IUU漁業行為發生,阻絕IUU魚貨於市場流通之政策與工作等事項,特設打擊非法與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專案小組)。
- 二、專案小組任務如下:
- (一)整合協調我國與國際共同打擊IUU漁業、防杜IUU漁業行為發生及阻絕IUU魚貨於市場流通之整體策略。
- (二)諮詢審議我國與國際共同打擊IUU漁業、防杜IUU漁業行為發生及阻絕IUU魚貨於市場流通之重大事項。
- (三) 督促打擊IUU漁業計畫及重要措施之落實執行。
- (四)督導與立法院及產業界之溝通。
- 三、專案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農業部部長兼任之。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 (一)外交部次長。
- (二)財政部次長。
- (三)法務部次長。
- (四)經濟部次長。
- (五)交通部次長。
- (六)勞動部次長。
- (七)農業部次長。
- (八)衛生福利部次長。
- (九)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專案小組置執行長一人,由農業部次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綜理專案小組業務;副執行長一人,由農業部派員兼任,襄助執行長辦理相關業務。
- 四、專案小組會議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前項會議,得由召集人視議題需要,僅邀集與議題性質相關之委員出席會議。
- 五、專案小組下設工作小組,協助辦理國內相關法規調整及其他需要跨部會協調等相關事項。
- 六、工作小組由第三點第一項各款所定機關指派業務相關之主管層級人員至少一人,擔任工作小組成員。
- 前項工作小組成員,應包含下列機關(構)之人員:
- (一)外交部或其所屬機關。
- (二)財政部關務署。
- (三)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
-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及標準檢驗局。
- (五)交通部航港局。
- (六)勞動部或其所屬機關。
- (七)農業部漁業署及水產試驗所。
- (八)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海洋保育署。
- 七、工作小組會議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由專案小組執行長擔任主席。執行長未能出席時,由副執行長代理之;執行長與副執行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執行長指定工作小組成員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得由執行長視議題需要,僅邀集與議題性質相關之工作小組成員出席會議。
- 八、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業務主管、學者專家、產業團體或非政府組織代表列席。
- 九、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之幕僚作業由農業部兼辦之。
- 十、專案小組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 十一、專案小組及工作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農業部循預算程序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