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計畫(第一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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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二五三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三六八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28955號令廢止
經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合格持有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凡經本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通知符合登記資格後,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受僱特定漁業十總噸以上漁船,連續工作滿六個月期間累積出海作業一二○天以上,且於出海期間無涉及違反漁業法令規定事項者,發給每個月新臺幣壹萬元之六個月獎勵金;六個月期滿時,如繼續受僱上船工作滿六個月,並符合前述條件,得再次申請每個月新臺幣壹萬元之六個月獎勵金。
一、計畫目的:補充漁業勞力,提供國人上漁船就業機會,確保漁業永續經營。
二、獎勵名額:二○○名。
三、報名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止,名額未滿時繼續受理至額滿止。
四、報名地點:
(一)各區漁會。
(二)本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業訓練科。(高雄市前鎮區80628漁港北一路一號)
五、報名方式:
(一)個別親自報名。
(二)由擬僱用之漁船主代為集體報名。
六、資格:
(一)年齡十六歲以上之男性,未曾上漁船工作,並於輔導上船工作前,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取得漁船船員手冊者。
(二)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但已有一年以上未受僱上漁船工作者。
七、訓練:
(一)屬前點資格第一款者,應先接受本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安排為期四天之海上求生、滅火、急救、救生艇筏操縱等四項基本安全訓練,訓練期間有關膳宿由該中心提供。
(二)屬前點資格第二款者,若未曾接受海上求生、滅火、急救、救生艇筏操縱等四項基本安全訓練,亦應先接受本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安排為期四天之訓練。
八、獎勵:
九、各區漁會應依附表一格式,將當日受理報名資料於翌日上午九時前,電傳本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業訓練科彙整,遇假日則順延至上班第一日。
十、經通知符合資格者,於上船工作前,應向原受理報名之區漁會繳交一份漁船主同意僱用之證明(格式如附件二),轉傳真本會漁業署遠洋漁業開發中心漁業訓練科,或逕傳真至該科。
十一、受僱出海符合請領獎勵金時,申請者應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所轄區漁會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視同放棄資格:
(一)領據一份(格式如附件三)。
(二)受僱漁船進出港檢查簿影本一份。
(三)受僱漁船船主出具之隨漁船出海作業證明一份(格式如附件四)。
(四)受僱漁船漁業執照、船員手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
(五)受僱船員個人指定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一份。
十二、各區漁會完成申領獎勵金之受理及初核後,應即送當地縣市政府查核後核轉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獎勵金核撥事宜並副知本會漁業署。
十三、本獎勵計畫,符合資格列冊有案者,將請漁會公告轄區漁船主僱用。
十四、漁船主如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獎助僱用中高齡、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漁工之規定時,得另案向該會提出獎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