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在台東縣蘭嶼外海從事追逐網漁業捕撈飛魚的作業行為,使用水上摩托車驅趕飛魚,是否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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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一、臺東縣政府於97 年4 月21 府農漁字第0973011293B 號函公告每年2月1日至7 月31日,除無動力漁船筏外,禁止於蘭嶼沿岸3 浬海域內(以蘭嶼本島海岸線為基線,向外海延伸3 浬;以下同)採捕飛魚。另禁止10 噸以下漁船於6 浬海域內採捕飛魚,及10 噸以上漁船(同漁筏)採捕飛魚時,不得使用類似水上摩托車等高速水上載具驅趕飛魚。
二、依據漁業執照登載核准兼營追逐網漁業者,並未規定得使用水上摩托車,爰經查倘從事該漁業別載有水上摩托車者,則請海巡安檢人員口頭勸導,告知船長不要配備水上摩托車出港。另倘海巡單位於海上遇有搭配水上摩托車從事該漁業別,即實施全程錄影蒐證,並拍攝該漁船作業位置經緯度、作業過程、使用機具、起網過程及卸下漁獲物之畫面。
三、於該漁船起網完畢,並在海況許可下,登船檢查。明確告知船長以違反漁業法第9 條,不得經營未經核准之漁業,並製作檢查記錄表,另應明確告知船長所紀錄事項,倘其有異議,請忠實紀錄於異議欄列,返港復將查報資料(含蒐證光碟)函送台東縣政府依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