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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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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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4112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91322023A號公告廢止,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娛樂漁業係指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所定:「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的者,在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前項所稱觀光,係指乘客搭漁船觀賞漁撈作業或海洋生物及生態之休閒活動」。本公告所稱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則係指娛樂漁業人對消費者所提出經其預先擬定,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為契約內容之書面契約,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一、娛樂漁業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漁業人名稱或姓名及住址以及娛樂漁業漁船名稱。
(二)無記名票證發售編號。
(三)注意及遵守事項。
(四)使用方式。
二、漁業人履約保證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記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禮券票證內容表彰之給付,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發行本票證所收取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專戶,專供漁業人履行契約義務使用。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所屬縣市政府主管單位電話及網址;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一九五○)。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一、不得為記名式之記載。
二、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三、不得記載免除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業者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業者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