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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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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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061332082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061333134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071339791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三字第1121337656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共
6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作業要點)一、為辦理三大洋、臺菲重疊海域、臺日漁業協議海域漁船及沿近海漁船船位監控(漁船監控系統(VMS)或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管理,與遠洋漁船遭遇急難事件之通報及應處,爰成立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以強化漁船動態管理,並確保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指揮系統及人員配置:
(一)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遠洋漁業組簡任技正以上人員兼任,綜理本中心漁船監控、緊急應變整體事宜。另置副主任二人,由遠洋漁業組及沿近海漁業組科長兼任,承主任之命督導辦理有關事宜。
(二)本中心置執行秘書一至二名,由遠洋漁業組或沿近海漁業組派員兼任,負責本署漁船監控、緊急應變協調處理確認,及協助本中心運作順暢。
(三)本中心置監控人員數人,承主任之命執行本中心工作任務事項。
三、值勤時間:
(一)本中心二十四小時分三時段輪值,監控人員按七時至十五時、十五時至二十三時、二十三時至翌日七時各時段,分別進駐本中心值勤(以下稱輪值人員)。
(二)輪值人員開始及結束值勤時,應依簽到(退)機制簽到(退)。
(三)每時段輪值之到勤人員應依表定時間提早半小時進駐本中心,與卸勤人員進行交接;接班人員未到達前,卸勤人員不得離開本中心。
(四)每時段輪值人員得於值勤四小時後,分批休息半小時。
四、本中心工作任務事項:
(一)例行監控及受理通報事項:
1.三大洋VMS船位監控及船位資料之彙整與通報。
2.臺日漁業協議海域VMS船位監控及船位資料之彙整與通報。
3.臺菲重疊海域VMS船位監控及船位資料之彙整與通報。
4.沖之鳥周邊海域VMS船位監控及船位資料之彙整與通報。
5.漁船卸魚或轉載緊急申請案件之受理及處置。
6.沿近海漁船VMS或AIS船位回報及船位資料之彙整與通報。
7. 其他漁船緊急事件之通報及應變處置。
(二)漁船作業異常及遭受登檢之通報及應處:
1.VMS船位斷訊或未依規定時間通報之通知及處置。
2.漁船未經許可進入他國專屬經濟海域(EEZ)之通知及處置。
3.漁船進入非指定卸魚港口之通知及處置。
4.漁船未經許可赴公海或逾越洋區(漁區)作業之通知及處置。
5.漁船進入他國管轄海域避風或停泊之通報及應變處置。
6.漁船遭遇相互登檢國家公務船登檢之通報及應變處置。
7. 其他漁船緊急事件之通報及應變處置。。
(三)漁船遭遇急難事件之通報及應處:
1.漁船遭遇海盜之應變處置,同時需通知該業務承辦人員進駐本中心續處。
2.漁船發生喋血、挾持或罷工事件之通報及應變處置,同時需通知該業務承辦人員進駐本中心續處。
3.漁船遭遇不明公務船漁船或船舶騷擾之應變處置。
4.漁船被沿岸國扣押之應變處置。
5.漁船遭遇失火、進水、擱淺、碰撞、故障等各類海難事故之通報及應變處置。
6.漁船船員受傷、生病及落海事件之通報及應變處置。
7.其他漁船緊急事件之通報及應變處置。
(四)接獲漁船災害緊急通報電話之通報與應處。
五、應處等級及處置程序:
(一)本中心應針對各工作任務事項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供輪值人員進行應處。
(二)前項標準作業程序,依漁船或人員遭難的危害程度區分為「一般事件」、「急難事件」及「緊急事件」三級,各級應處之作業流程及負責指揮之人員如下:
1.一般事件:例行性監控、船員落海、受傷但不危及生命安全或船舶故障等通報事件,由本中心專責人員或授權輪值人員逕行處置。
2.急難事件:漁船遭遇海盜或漁工挾持、或船員受傷有危及生命安全之虞等通報事件,由輪值人員通報副主任指揮應處。
3.緊急事件:漁船發生海難或遭遇武力攻擊至船舶不堪航行或有沉沒之虞等通報事件,由輪值人員通報主任指揮應處。
(三)一般事件處置流程:
1.遇有監控異常或通報案件,應依標準作業程序應處,每次通報記載於「漁業監控中心輪值通聯紀錄」,依通報紀錄表格式詳實記錄。
2.應按前述應辦項目逐一自主檢查應辦事項有否遺漏。
3.值勤期間重要聯繫通報情形,應將前述通聯紀錄編號詳細記載於「漁業監控中心處置情形時序表」,並同步記錄在「漁業監控中心處置情形表」。
4.輪值人員應主動聯繫交接人員,並填妥於「漁業監控中心輪值人員交接事項表」,詳實交辦交接人員。
(四)急難事件或緊急事件處置流程:
1.本中心輪值人員接獲通報事件,經研判為急難或緊急事件時,除需立即通知該業務承辦人員外,應依事件級別通知副主任或主任進行指揮應處;並應以簡訊、電話、E-mail等通訊方式通報相關業務主管、本署一層長官及農業部各級長官。
2.除依一般事件處置流程進行通報或紀錄外,遇有召開緊急會議時,輪值人員應協助製作紀錄,並經專責人員檢核後,陳送主任核定。
六、各工作任務事項之標準作業程序,由本中心擬定執行流程後依行政程序簽奉署長核定後實施。